實務中有些企業因為工作任務不足、工程維修、行政處罰、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通知員工放長假,那如何認定該行為,是休息日還是帶薪日?如果是帶薪日,如何計算該期間的工資?企業能否以放長假名義變相逼迫勞動者離職?
一、法律認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注意:針對本情形,當地基本都有相關法規,在協商或仲裁時可以引用當地規定,我在本文最后也列舉了八個地方的規定。
二、依法繳納社保
(1)停工停產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2)最低工資中不包含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企業不可以變相離職
適用本情形,必須是企業面臨停工停產,比如政策原因,或行政處罰原因(如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或生產經營需要(如生產任務不足、停電停水等),企業放長假的對象也不能是某個或特定的勞動者,必須是一定范圍的集體人員。
如企業針對個人放長假,變相逼迫勞動者離職,很大概率被認定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企業存在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
四、當地法律認定
(1)深圳市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09年修正版)第二十八條: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下列標準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北京市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007年修改版)第二十七條: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上海市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二條: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26年8月15日(滬人社規〔2021〕8號文件)
(4)浙江省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工資。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付出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未付出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
(5)江蘇省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廣東省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年修正版)第三十九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7)山東省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21年修訂版)第三十一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且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另行安排勞動者從事其他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8)湖南省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2022年修改版)第二十三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注:根據《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2022年修改版)第十條: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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