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5月2日,辛某騎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時,被身后梁某駕駛的轎車撞倒受傷,經治療花費醫藥費3.8萬余元。經鑒定誤工期為420天,因對誤工費賠償計算標準爭議較大。是故,辛將梁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審理】
2025年6月4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辛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向法庭提交了辛某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辛常年從事耕地農業生產,認為誤工費應當按農林牧漁業標準進行賠償。
某保險公司則辯稱,辛某受傷后,保險公司前往探視,與辛兒子進行了交談。辛兒子說辛某事發前從事保姆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故而,原告按農林牧漁業標準(每天174元)計算無事實依據。另,村委會的證明不符合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20號文件精神,應當無效。
【判決】
2025年6月12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雖然保險公司認為村委會證明不符合書證要求,但結合原告庭審陳述原告保姆工作并非長期性,而是臨時照顧村內一重病村民。因,原告主張按農林牧漁業標準主張誤工費用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陳述和村委會證明佐證,故對其按農林牧漁業標準計算誤工費用予以支持。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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