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同糾紛與侵權責任兩種法律路徑分析醫療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存在六大差異。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今天開始,進入斗醫文化硬核課部分。醫療糾紛侵權責任與違約競合時,不同視角會展現差異巨大的法律景觀,由此決定的訴訟結局差異也會很大。
一、責任構成基礎不同
合同糾紛視角
以違反醫療服務合同義務為核心,只要醫療機構存在未履行診療規范(如未充分告知、未封存病歷)、程序違規(如手術未經術前討論)等違約行為,即可追究責任,無需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大小。例如術中擅自擴大手術區域(如幼兒肝葉切除案例),即構成根本違約。
侵權責任視角
需滿足過錯、損害結果及因果關系三要件。醫務人員需存在未盡到"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的過失(《民法典》第1221條),且需通過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確定責任比例。例如誤診導致患者延誤治療的情形。
二、舉證責任差異
合同路徑
患方僅需證明醫療機構存在程序性違約(如偽造病歷、使用無資質人員)或違反行政規范(如《手術分級管理制度》),舉證責任即轉移至醫院?;谔峁┽t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誠信通知說明義務,法院也應要求醫院自證符合診療規范。
侵權路徑
患方需完成完整的證據鏈,包括損害結果、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大小,常依賴并無定量標準依據的所謂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若選擇"違法推定過錯"條款(《民法典》第1222條),可減輕部分舉證負擔。但法官極少適用該條款,通常將違法違規責任混淆進一般醫療技術過失責任交由鑒定人代替其“判決”(以鑒代判)。
感謝收看,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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