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壟處〔2025〕1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1: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71824811X4
經營范圍:藥品生產;藥品委托生產;獸藥生產;化妝品生產;食品添加劑生產;基礎化學原料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等許可類化學品制造);化工產品生產。
法定代表人:李*箱
住所:天津開發區西區新業九街19號
當事人2:劉*
身份證號:(略)住址:(略)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轉辦線索,經本機關核查,發現你公司涉嫌實施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行為。
經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管轄,2024年4月12日,本機關對你公司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2024年8月2日,本機關對劉*涉嫌對你公司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補充立案。期間,本機關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書證、電子數據等材料。調查期間本機關多次與你公司進行了溝通,聽取陳述意見。
2025年4月21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及劉*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公司及劉*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你公司及劉*在各自處罰范圍內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及劉*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經查,在自然人郭**的組織下,你公司與具有競爭關系的浙江仙琚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國康瑞金制藥有限公司共同實施了違反《反壟斷法》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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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罰1.95億:
(一)涉案商品情況
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人用藥CP版,下同)是生產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地塞米松磷酸鈉注射液是一種腎上腺皮質激素類藥,具有抗炎、抗過敏、抗風濕、免疫抑制作用,主要用于過敏性與自身免疫性炎癥性疾病,同時被證明對新冠肺炎重癥病人具有療效,被編入我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第九版、第十版)推薦用藥,用于我國重癥新冠肺炎臨床治療。
(二)原料藥生產企業之間具有競爭關系
你公司與其他三家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生產企業之間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主要理由為:
一是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國康瑞金制藥有限公司均具有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生產資質并正常對外銷售;
二是地塞米松磷酸鈉制劑已經有多年生產歷史,國內下游制劑客戶相對穩定,當事人均可以向制劑客戶銷售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
三是當事人均在全國范圍內銷售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
(三)你公司參與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的壟斷協議
證據顯示,你公司參與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的壟斷協議,具體情況如下:
2021年11月20日,郭**組織你公司總經理劉*、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西安國康瑞金制藥有限公司代表,以及浙江仙琚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在天津聚會,商議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共同漲價事宜,并達成停止價格競爭、共同漲價的口頭協議。為避免企業之間見面,規避反壟斷調查,參會各方約定具體漲價事項細節會后由郭相國分別對接本案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生產企業協商確定。
會后,你公司按照壟斷協議,擬與郭**方簽署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獨家代理協議,因企業內部合規審核未通過,實際并未簽署,但涉及壟斷協議的內容得到了實施。
2022年1月份你公司斷供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斷供行為與其他三家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生產企業保持一致,造成市場供應緊張。2022年2月21日你公司將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由原來最高9000元/公斤提高至13800元/公斤。
為維護壟斷協議平穩運行,你公司總經理劉*等人后續又多次與郭**方見面聯絡,商議壟斷協議實施。截止2024年3月7日本機關開展現場調查,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壟斷價格仍在執行。
劉*作為你公司總經理,對你公司與其他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
本案中你公司通過執行壟斷協議,人為提高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并以壟斷價格進行銷售,存在違法所得。經本機關核定,你公司違法所得為42764400元。
(四)你公司申請寬大和整改情況
2024年3月7日本機關開展調查后,你公司第一個提交寬大申請,向本機關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2024年6月4日開始,你公司通過發布降價通知,逐步下調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積極進行整改。
上述查明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略)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與浙江仙琚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聯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國康瑞金制藥有限公司等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以壟斷協議形式變更、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銷售領域的競爭,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達成并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應當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壟斷協議達成并實施期間,劉*擔任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經營工作。本案中,劉*直接參與了壟斷協議達成的重要環節,是津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壟斷協議的主要責任人,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本案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壟斷協議嚴重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市場的競爭,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應當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負有個人責任的相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罰款數額應當考慮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后果的情況等因素:
一是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本案你公司與其他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橫向壟斷協議中的固定商品價格行為,嚴重破壞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市場競爭秩序,壟斷行為傳導至下游后客觀上影響下游制劑價格上漲,增加國家醫保經費支出和患者負擔。同時,鑒于地塞米松磷酸鈉制劑屬于疫情期間治療新冠肺炎用藥,關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二是違法行為程度較深。四家原料藥生產企業在壟斷協議達成并實施過程中缺一不可,負有同等責任。你公司在明知郭**意圖的情況下,仍積極參與、實施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漲價事宜,獲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參與程度較深。
三是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本案違法時間自2021年11月20日達成壟斷協議開始,延續至2024年3月被執法機構核查時,長達兩年四個月左右。
四是配合程度及停止違法行為情形。在調查中,你公司第一個申請寬大并主動向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在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后,主動下調地塞米松磷酸鈉原料藥價格,停止違法行為。
五是其他有關情形。負有個人責任的劉*,為提高企業業績實施了壟斷行為,未發現存在牟取個人私利的行為。
在開展調查時,你公司申請了寬大,第一個主動向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按照《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第四十七條、《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關于經營者申請寬大的相關規定,給予你公司罰款額80%的減免。
綜合上述因素,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本機關責令你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42764400.00元。
(二)并處2023年度銷售額8%的罰款132139751.80元,結合寬大情形,減免罰款額的80%,減免后實際罰款26427950.36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69192350.36元。
對你公司劉*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600000元。
請你公司及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繳款通知書》載明的方式辦理繳款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和第(四)項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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