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化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關系農民切身利益,有人為了牟取利益,動起了“歪心思”,最終獲刑。日前,岳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結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例簡介
2022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經介紹認識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并成為該公司業務員。后因生意不景氣,二人為節約生產成本,便商定采取由黎某某向楊某某提出指定價格和養分總含量,楊某某則通過降低養分(氮磷鉀等元素組成養分)含量來在該指定價格內控制成本生產“差異化復合肥”,黎某某收購該復合肥后再對外銷售。此間,黎某某個人獲利約42500元。
岳陽市屈原管理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將農戶購進尚未用完的復合肥和經銷商從被告人黎某某處購進尚未銷售完的復合肥送檢。經檢驗,上述復合肥樣品不符合GB/T15063-2020標準及標明值要求,判定樣品為不合格。2024年8月2日,被告人黎某某向屈原管理區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2500元。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生產不合格化肥,并將該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進行銷售,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銷毀不合格化肥,并禁止三年內從事生產、銷售農用物資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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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整理自湖南省岳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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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崔志欣
責編:張亞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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