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房票”新政續期!
6月20日,佛山市自然資源局南海分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佛山市南海區地券、綠券、房券“三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南海區人民政府
公告提到,鑒于此前印發實施的佛山市南海區地券、綠券、房券“三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政策將于今年8月15日到期,現就重新修訂“三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另外,與去年不同的是,此次更新的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三年。
|來源:南海區人民政府
在這“三券”之中,房券的關注度最高,與村民的收益息息相關。
那么何為房券?官方給出解答如下:
房券是指在產業用地集聚提升過程中開展產業用地騰退時,根據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國有劃撥留用地和地上房屋(非住宅用途,以下簡稱“物業”)現有租金收益、實施成本和可獎勵情況,在實施物業拆除及土地復墾復綠工作后向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實施主體提供的未來特定時間內兌現收益保障物業(含產業保障房及其他經營性物業,下同)的權利憑證,也是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兌現過渡期租金收益的權利憑證;以及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時,根據留用地安置情況,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提供給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未來特定時間內兌現收益保障物業的權利憑證。基礎設施之外的其他項目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可以參照執行。
房券具體核定和兌換流程如下:
房券核定流程圖:
|來源:南海區人民政府
|來源:南海區人民政府
|來源:南海區人民政府
房券兌現流程圖:
|來源:南海區人民政府
原文一起往下看:
佛山市南海區房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佛山市南海區房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南海區產業用地集聚提升,保障農民發展權益,規范南海區房券核定、兌現及交易管理,根據《佛山市南海區深化土地利用方式改革推動城鄉融合集聚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佛山市南海區行政區范圍內的房券核定、兌現及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券,是指在產業用地集聚提升過程中開展產業用地騰退時,根據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國有劃撥留用地和地上房屋(非住宅用途,以下簡稱“物業”)現有租金收益、實施成本和可獎勵情況,在實施物業拆除及土地復墾復綠工作后向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實施主體提供的未來特定時間內兌現收益保障物業(含產業保障房及其他經營性物業,下同)的權利憑證,也是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兌現過渡期租金收益的權利憑證;以及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時,根據留用地安置情況,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提供給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未來特定時間內兌現收益保障物業的權利憑證。基礎設施之外的其他項目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可以參照執行。
實施主體是指實施物業拆除及土地復墾復綠工作的主體,包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區(鎮、街道)屬國有企業、市場主體。
實施成本是實施主體完成物業拆除及土地復墾復綠工作產生的成本費用,包括工程成本、租戶解約賠償、搬遷費、復墾成本。
收益保障物業包括產業保障房及其他經營性物業。
產業保障房是區(鎮、街道)屬國有企業、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社會企業在產業集聚區內建設的由政府統籌用于承接重點企業、項目、產業平臺機構發展或用于低效建設用地騰退補償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補償的各類工業廠房、研發辦公用房及配套用房。
其他經營性物業是指產業保障房外能夠用于兌現房券的經營性物業,包括區、鎮兩級公有的或鎮政府(街道辦)通過征收、收購、置換等方式統籌納入的倉庫、辦公樓、公寓、商場、酒店、肉菜市場、交易集散地、旅游休閑場所等有經營價值的物業。
過渡期租金水平是政府根據擬騰退產業用地或地上物業情況核定的向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實施主體兌付過渡期租金收益的租金價格,包括物業租金或土地租金。
獎勵面積是政府為引導產業用地連片集聚、鼓勵農用地連片整理,按照物業清拆進度給予實施主體的兌現面積,以及按照新增穩定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情況給予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兌現面積。
第四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本辦法發放房券:
(一)騰退地塊屬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國有劃撥留用地,地上物業已依法登記的;
(二)騰退地塊屬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國有劃撥留用地,地上物業未經依法登記但用地手續完善或土地已依法登記的;
(三)騰退地塊屬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或國有劃撥留用地,無地上物業且現狀非農用地,用地手續完善或土地已依法登記的;
(四)需征收集體土地并落實留用地安置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同一地塊復墾,同時產生地券和房券的,實行兩券不疊加發放原則。
第二章 房券核定
第五條 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房券兌現面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物業已登記的,按照物業面積的折算標準核算房券兌現面積。
物業面積的折算標準:兌現面積=物業面積×拆舊地段物業租金/擬兌現地段物業租金水平。其中,物業面積為有效產權證載的房屋建筑面積,拆舊地段物業租金為拆舊地段的最新工業廠房租賃市場指導租金,擬兌現地段租金水平為擬兌現地段的最新工業廠房租賃市場指導租金。
(二)地上物業未經登記但用地手續完善或土地已依法登記的,按照地租折算房券兌現面積。
地租折算標準:兌現面積=土地面積×拆舊地段土地租金/擬兌現地段租金水平。其中,土地面積為有效產權證載的土地面積,拆舊地段土地租金為拆舊地段的最新集體工業用地基準租金,擬兌現地段租金水平為擬兌現地段的最新工業廠房租賃市場指導租金。
(三)用地手續完善或土地已依法登記但實地無地上物業的,參照本條第(二)款核算房券兌現面積。
涉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落實留用地安置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 實施主體可獲得的房券兌現面積按照實施成本折算。
實施成本折算標準:兌現面積=實施成本÷收益保障物業單位價格。其中實施成本包括拆除工程成本、租戶解約賠償、搬遷費、復墾復綠成本,收益保障物業單位價格為收益保障物業的建設成本價、收購成本價或評估價。
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實施主體的,可獲得的房券兌現面積按本條以及第五條規定進行疊加計算。
第七條 獎勵面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結合物業清拆進度,可給予實施主體一定的獎勵面積,計入房券兌現面積。
(二)連片農用地整理中涉及新增穩定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可給予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獎勵面積。
獎勵面積具體比例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實際自行擬定,并報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八條 過渡期租金水平按地上物業情況進行差別化核定:
(一)地上物業已登記的,租金水平為物業租金,參照同地段工業廠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結合物業區位情況確定;
(二)地上物業未登記或實地無物業的,租金水平為土地租金,參照同地段集體工業用地基準租金,并結合土地區位情況確定。
第九條 房券核定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意愿。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實施主體簽訂騰退意向協議或征收補償協議。騰退意向協議應明確土地及地上物業情況(詳見附件4)。騰退意向的確定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相關議事規則執行。
(二)開具房券。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騰退意向協議、征收補償協議或驗收確認函開具房券。房券應當載明持券人、拆除物業面積及騰退土地面積、選房順序號、兌現面積、收益保障物業兌現區域、過渡期租金兌付時點以及期數等基本情況。
(三)發放房券。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實施主體取得驗收確認函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向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和實施主體發放房券。
(四)備案。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每季度將房券核發情況向區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章 房券兌現及交易
第十條 房券兌現方式包括兌現收益保障物業及過渡期租金收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發放的房券不適用過渡期租金收益。
第十一條 兌現收益保障物業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原則上應在核發房券的鎮(街道)行政區范圍內兌現。如本鎮(街道)收益保障物業房源不足兌現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結合實際解決,或由區人民政府統籌跨鎮街兌現工作。
(二)按房券載明的選房順序號進行選房。
(三)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實施主體應按“面積近似”原則選定意向收益保障物業。意向收益保障物業總面積超過房券兌現面積的,可在扣除房券約定兌現面積后按面積差額補交差價,兌現更大面積的收益保障物業;意向收益保障物業總面積低于房券兌現面積的,可按面積差額向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領差價。差價計算標準:差價=面積差額×收益保障物業單位價格。
(四)房券兌換涉及物業使用的,鼓勵村集體集約經營、統籌使用。
第十二條 兌現收益保障物業應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定期公布房源。區人民政府每年根據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當年收益保障物業情況與兌現余量,公布收益保障物業名單、位置、面積等信息。
(二)提交申請。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實施主體向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選房申請書(詳見附件5),按全部申請人持有的房券載明的選房順序號先后順序選房,選定意向收益保障物業后,向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房券兌換申請。未在指定時間內提交選房申請的,不納入本輪選房范圍。
(三)審核并簽訂合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后與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實施主體簽訂物業轉讓合同,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并于每季度報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在收益保障物業未兌現前,可申請兌付過渡期租金收益,但因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發放的房券除外。
第十四條 兌付過渡期租金收益應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向核發房券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后兌付到指定賬戶。
第十五條 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實施主體自愿放棄兌現收益保障物業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原則上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實施主體應在提交房券兌換申請前,向核發房券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一次性貨幣補償,核銷對應房券。
(二)對村(居)集體經濟組織(非實施主體)的補償,按原物業或土地價值核算,不得低于騰退意向協議簽訂之日同地段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并應扣除已兌付的過渡期租金收益總額。原物業或土地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綜合評估確定。
(三)對實施主體的補償,按第六條關于實施成本的規定執行。
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實施主體的,可獲得的補償按本條第(二)、(三)款規定進行疊加計算。
涉及使用房券作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工作中留用地物業補償安置方式的,不適用自愿放棄兌現收益保障物業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房券允許交易流轉。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實施主體經核發房券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通過區公開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交易后原持券人與受讓主體可憑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向核發房券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房券換發,并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新券中備注交易情況。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房券換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房券交易及換發情況向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房券兌現收益保障物業過程中辦理產權登記所需稅費,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在年度單位預算中支出。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發放的房券,被征收對象兌現收益保障物業時,須按現行稅收征免政策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房券臺賬管理。區自然資源部門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房券管理臺賬,按“統一建立,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房券核發、兌現、交易等情況更新和管理臺賬。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九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房券核發、兌現及交易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范圍內的房券核定、印發、兌現,兌付租金收益,收益保障物業成本價擬定及公告,房券交易監管,更新及管理臺賬等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持有全部產權份額的收益保障物業方可用于房券兌現。收益保障物業建設、交易等相關事宜,由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辦法另行規定。鼓勵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靈活運用房券政策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佛山市南海區房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佛自然資南通〔2024〕39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滿后不再核發房券,有效期內取得的房券相關權利繼續有效,繼續沿用本辦法規定執行。
佛山市南海區綠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佛山市南海區綠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助力南海區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促進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產業用地集聚發展、城市生態環境宜居,規范南海區綠券核定、管理及使用,結合南海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佛山市南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綠券的形成、管理和使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券是指現狀建設用地因不適宜復墾為連片農用地,但通過復綠后符合城市綠地發展或具有一定生態價值,驗收后按照一定比例兌換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獎勵憑證。“三舊改造”項目改造方案要求落實的綠地不適用于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復綠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引領下,將零散、低效建設用地騰退并采用工程、生物等技術手段使土地恢復綠化種植條件或生態濕地功能。
位于村邊、田邊、路邊、河邊等邊角建設用地復墾因不適用于地券項目立項的,可參照本辦法形成綠劵。
第四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各鎮(街道)開展工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綠券工作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對綠券項目進行指導和檢查,組織審批和驗收,并統籌本行政區域的綠券獎勵。各鎮(街道)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復綠方案,開展復綠項目,做好已復綠土地后期管護。復綠地塊權屬人協助做好對應轄區范圍內的復綠工作。第五條 綠券實施管理應遵循統籌安排、規劃引導、自愿復綠、保障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 區、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融合發展需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任務要求等因素,合理分析復綠潛力,建立健全南海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和發布信息,引導建設用地有序復綠。
第二章 建設用地復綠
第七條 各鎮(街道)應當指導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或建設用地優化布局要求統籌安排復綠工作。復綠項目可以跨行政村實施。
第八條 各鎮(街道)應對復綠意向地塊進行實地調查,申請以綠券形式開展的土地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為建設用地,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現狀為公園與綠地的除外;
(二)復綠地塊實地應有建筑物、構筑物或曾存在建筑物、構筑物的證明(村莊、工礦內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即空閑地可以作為復綠地塊);
(三)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對權屬清晰但證明材料缺失或有爭議的地塊,秉承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依據相關歷史材料或權利方協商結果,出具有關書面證明材料后可按程序開展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不得納入復綠地塊:
(一)中國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或其他屬于保護范圍內的建設用地;
(二)正在立案查處的違法建設用地或權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設用地;
(三)批而未用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
(四)其他不宜復綠的情形。
第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申請復綠的,可采用會議審議表決形式(經成員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經全體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涉及宅基地,須獲得宅基地使用權人本人同意。取得綠券項目開展同意書后(附件2),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向所在鎮(街道)提出復綠申請,明確復綠范圍,同時按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復綠申請、復綠方案編制、批準及復綠實施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各鎮(街道)作為項目實施主體,統籌推進轄區范圍內復綠工作。屬于集體建設用地的,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向所在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復綠申請,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應在收到復綠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地塊調查,符合復綠條件的地塊按要求編制復綠方案并報區自然資源部門。屬于國有建設用地的,由所在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直接編制復綠方案報區自然資源部門。
復綠方案需明確項目編制背景、項目區概況、復綠方向(含綠地占比)、復綠規劃設計內容、工程投資估算、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后期管護等內容。
(二)區自然資源部門收到復綠方案后于5個工作日內開展實地踏勘及方案初步審查,于征求意見后提出修改意見,由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三)區自然資源部門出具批復后,由各鎮(街道)組織并指導施工單位按方案開展復綠工作。資金預算、招投標、開工建設等程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復綠方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方案確定的復綠范圍、復綠方向(含綠地占比)不得隨意調整,確因客觀因素導致拆舊地塊無法復綠的,允許復綠方案按程序進行調整,但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前,各鎮(街道)應與土地權利人就復綠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協議。
第三章 復綠地塊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后,由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區自然資源部門分別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按照復綠方案以及一般工程驗收規范等相關要求組織鎮(街道)級初驗和區級驗收,可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一同參與驗收工作,重點核查工程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鎮(街道)級初驗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初驗。初驗合格的,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將初驗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復核,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消除的,由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向區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六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重點核查項目實地建設內容是否與經批復的方案(設計)一致,工程建設內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達到規劃設計要求;與項目竣工范圍紅線是否一致,面積是否準確,地類是否按照方案實施。驗收材料全部通過審查后,由區自然資源部門核發驗收確認函。驗收不通過的,待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七條 區級驗收通過后,由區自然資源部門報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專班主任辦公會議審議確定指標獎勵面積后核發綠券(附件3)。指標獎勵面積原則上為實際復綠面積的50%,用地指標獎勵至項目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立綠券管理臺賬。
第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復綠后,由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管理,國有建設用地復綠后,由所屬鎮(街道)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復綠地塊驗收合格的,在年度變更調查中按復綠后實際地類予以變更。擬復綠為公園綠地等公建配套用地的,復綠后按原地類管理,產生衛片執法圖斑的地塊參照區總登記相關處罰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綠券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條 綠券原則上鎮(街道)內自用,經區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后可區內公開交易,綠券交易底價為30萬元/畝。
除民生、公益類項目外,綠券使用原則上需在政府指定的產業集聚區內使用。綠券使用應當提供綠券證明,使用完后,區自然資源部門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 使用綠券辦理用地報批手續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集體按照用地報批相關要求進行組卷逐級上報,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有償使用費(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交環節,采用“先繳后補助”的方式。
第五章 監督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復綠工作實施、綠券管理使用,統籌組織項目驗收,擬定綠券其他配套文件;對復綠地塊后期管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涉及管護不到位的,責令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通過的,可暫停所在鎮(街道)綠券新項目開展并按新增違法建設用地處理。有關部門按照職能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鎮(街道)負責調查地塊復綠潛力,開展復綠工作。負責復綠后的監管,對擅自建設、損毀的,責令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核發的綠券在本辦法失效后仍然有效,并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佛山市南海區綠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佛自然資南通〔2022〕76號)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失效。
佛山市南海區地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佛山市南海區地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南海區建設廣東省城鄉融合發展改革創新實驗區要求,創新城鄉空間融合發展機制,破解我區土地資源供需矛盾,助力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開展,構建城鄉空間集聚新格局,促進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產業用地集聚發展,規范南海區地券核定及兌現管理,結合南海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佛山市南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地券的形成、交易和使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券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引領下,運用相關土地管理政策,土地權利人自愿將其低效、閑置、廢棄的建設用地騰退并復墾為農用地后形成的指標憑證。包含建設用地指標、建設用地規模、耕地指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地券周轉指標,是指區自然資源部門在本區建設用地指標額度內,預先將建設用地指標下達給申請人用于安排項目建設,并用復墾騰退產生的地券歸還的周轉指標。
第五條 地券實施管理應遵循統籌安排、規劃引導、自愿復墾、保障權益、集約用地的原則。
第六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融合發展需要、全域土地綜合整治任務要求等因素,合理分析復墾潛力,科學劃定土地綜合整治區域,落實復墾年度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南海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和發布信息,引導建設用地有序騰退復墾。
第二章 建設用地復墾
第七條 在南海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指揮部領導下,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各鎮(街道)編制復墾方案,統籌復墾相關工作,農業農村、財政、住建和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共同參與。
第八條 各鎮(街道)應對復墾意向地塊進行實地調查,申請復墾土地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為建設用地;
(二)復墾土地面積具有一定規模或具備與現狀農用地連片生產的條件;
(三)除采礦用地外,復墾地塊實地應有建筑物、構筑物或曾存在建筑物、構筑物的證明(村莊、工礦內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即空閑地可以作為復墾地塊);
(四)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對權屬清晰但證明材料缺失或有爭議的地塊,秉承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依據相關歷史材料或權利方協商結果,出具書面證明材料(含附件2)并公告后可開展工作。
第九條 鼓勵將地塊復墾為耕地、園地等可通過種植產生經濟價值的地類,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復墾成林地、草地等有生態價值的農用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不得納入復墾地塊:
(一)中國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名村或其他屬于保護范圍內的建設用地;
(二)正在立案查處的違法建設用地或權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設用地;
(三)批而未用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
(四)其他不宜復墾的情形。
第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復墾主體為土地所有權人,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可委托所在鎮(街道)或企業申請實施復墾。歷史形成的不能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廢棄采礦用地由所在鎮(街道)實施復墾。復墾主體可選擇自行復墾、委托復墾、合作復墾的方式。國有建設用地復墾工作由地塊所在鎮(街道)統籌實施。
第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申請復墾的,涉及使用權歸農戶所有的部分,須按照不少于項目區涉及總戶數的50%進行入戶民意調查,并且必須獲得80%以上的調查對象同意,如涉及宅基地,須獲得宅基地使用權人本人同意;使用權歸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部分,可采用會議審議表決形式(經成員大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經全體成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取得復墾項目同意書后(附件3),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向所在鎮(街道)提出復墾申請,明確復墾范圍,同時按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復墾申請、復墾方案編制、項目批準以及復墾實施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村(居)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復墾主體時,復墾主體向所在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提出復墾申請,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應在收到復墾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地塊調查,符合復墾條件的由各鎮(街道)編制復墾方案并報區自然資源部門。復墾主體為鎮(街道)時,由各鎮(街道)直接編制復墾方案報區自然資源部門。
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應在復墾方案中明確復墾工作經費來源,建立工作經費保障機制。
(二)區自然資源部門收到復墾方案后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按意見修改完善后以鎮(街道)名義再次提交。區自然資源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征求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后組織復墾方案聽證、專家論證,審核無異后出具批復文件。
(三)復墾后形成的農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的相關要求。
(四)區自然資源部門出具批復后,將復墾方案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村(居)委會公告欄等媒介予以公告,公告期為7個自然日。公告結束后逐級上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和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五)公告結束后,由復墾主體按方案開展復墾工作。資金預算、招投標、開工建設等程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復墾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復墾期限為從取得區自然資源部門批復開始,一年內須通過鎮(街道)初驗)。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區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延期,經批準后應在限期內完成復墾。
第十四條 復墾方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方案確定的復墾區范圍不得隨意調整,有下列客觀情形的可按程序調整方案:
(一)由于客觀原因造成拆舊地塊無法復墾和安置地塊無法落實的;(二)由于國土空間規劃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對地塊進行調整的。
每個方案允許調整不超過兩次,涉及復墾區范圍調整的,按原立項流程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 復墾地塊位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地塊驗收后形成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臺賬,由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模邊界調整手續,調出復墾地塊的建設用地規模指標。
第十六條 復墾項目實施前,相關權利人應就地券及其收益分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明確地券收益分配方案,并簽訂協議。收益分配明細表涉及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需經涉及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蓋章確認。
第三章 復墾地塊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后,由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區自然資源部門分別會同同級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相關驗收標準組織鎮(街道)級初驗和區級驗收。鎮(街道)級初驗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復墾主體限期整改,復墾主體在整改完成后須重新申請初驗。初驗合格的,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將初驗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消除的,由各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向區自然資源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區級驗收通過后,由區自然資源部門核發驗收確認函,逐級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和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為農用地后,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進行管理;國有建設用地復墾為農用地后,由所屬鎮(街道)進行管理。復墾后的土地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使用,擅自建設或破壞種植條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立地券管理臺賬,并實時在南海區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系統更新和發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復墾驗收合格的,復墾地塊有涉及用地批文的,按相關要求取消相應建設用地批文中農轉用效力,注銷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并在年度變更調查中按農用地予以變更。
第四章 地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復墾項目驗收合格,經省自然資源廳同意備案后產生地券(附件4)。地券可以鎮街內自用、區內跨鎮街公開交易。
第二十二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設立區級地券周轉“指標池”,復墾項目通過立項審批后,各鎮(街道)可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向區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地券周轉指標(附件5),申請的地券周轉指標面積不大于復墾項目立項面積的50%,區自然資源部門依據項目用地需求下達所需的地券周轉指標。并嚴格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各鎮(街道)在獲得地券后應及時歸還區自然資源部門下達的地券周轉指標,其歸還的地券需與下發的地券周轉指標具備同等價值,存在價值不對等時按地券周轉指標最新買入價格補足(無最新買入價格按第二十六條最低保護價)。地券周轉指標由下達到歸還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逾期未歸還的,需按對應指標最新買入價格(無最新買入價格按第二十六條最低保護價)繳納相應價款至區自然資源部門,且一年內不能再申請地券周轉指標使用。
第二十三條 僅產生地券的,地券原則上歸復墾主體持有,由復墾主體按協議約定返還實施主體復墾成本或其他約定收益。涉及政府出資實施復墾的,地券及其收益分配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執行。地券建設用地規模持有方僅可為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轉讓或交易建設用地規模收益歸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同一地塊復墾,同時產生地券和房券的,實行兩券不疊加發放原則,在權益不受損、收益可持續前提下,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可優先選擇房券,地券歸政府持有,以補充產業保障房的用地指標和資金需求。村(居)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地券的,參照本條前款(僅產生地券)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地券鎮街內自用,由復墾地塊所在鎮(街道)與地券持有人協商,在優先保障復墾地塊所在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民生、公益類鄉村振興項目所需地券后,節余部分可以由所在鎮(街道)以不低于保護價的價格購買地券用于鎮(街道)內其他項目建設(在本辦法印發之前,復墾地塊所在鎮(街道)與土地權屬人已協商并簽訂合同的按原合同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地券公開交易,由區自然資源部門提供公開交易平臺,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參考廣東省復墾指標網上交易平臺規則或以拍賣方式組織公開交易。地券持有方提出公開交易的,必須委托所在鎮(街道)向區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出售地券。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地券出讓申請書;
(二)區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復墾驗收確認函;
(三)土地權利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明文件、委托書等;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通過區公開交易平臺交易的地券設定最低保護價,最低保護價為30萬元/畝。地券交易最低保護價原則上根據上級文件和指標調劑市場行情三至五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七條 地券競購主體是指新增建設用地的需求方,包括區土地儲備機構、區征遷辦、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競購主體向區自然資源部門提出競購申請,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購買文件(明確擬競購地券的類型、規模、意向成交價格等);
(二)申請競購主體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明文件等;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通過報紙、政府門戶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開發布地券交易公告,公告交易地券類型、交易總面積、交易時間、交易起始價及交易規則等信息。地券交易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告期滿可組織地券交易。
地券交易成功后,由區自然資源部門將成交的具體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成交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排除的,區自然資源部門與競得人應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地券交易合同》。
第五章 地券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地券使用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規則。申請的地券周轉指標需嚴格用于申請地券周轉指標時的擬建項目,不得閑置或挪作他用。各鎮(街道)歸還至區級的地券由區統籌用于解決區域內重點項目的用地需求。節余部分地券或交易所得地券,地券持有方需在規定時間內(地券形成一年內)一次性或分批次落實地券使用地塊,不得私下轉讓地券。因特殊情況在一年內無法落實地券使用地塊的,各鎮(街道)可結合區域實際向區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延期。使用地券時,應當提供地券原件,使用完后,該地券由區自然資源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條 地券形成或交易成功后一年內,地券持有方應落實地券使用并組織辦理用地手續。地券使用按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規定和程序單獨組卷辦理報批手續,并按要求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義務。根據國家有關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報批時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一條 允許多個項目或同一項目復墾地塊產生的地券對應一個或多個地塊使用,使用地塊可以跨鎮(街道)實施。開展復墾方案編制的同時,可以一并落實地券意向使用地塊。
第三十二條 無法按時完成復墾驗收的項目,或確實需要終止復墾的項目,須退還地券周轉指標。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復墾年度計劃,指導復墾實施、地券交易使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擬定地券其他配套文件;對復墾地塊后期管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涉及非農建設占用的,責令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通過的,收回地券或要求復墾主體按照地券交易最低保護價繳納相應面積的地券價款,同時暫停所在鎮(街道)地券新項目立項。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復墾工作的技術指導,監督驗收后的地塊農用地管理工作,指導復墾后農用地的開發和利用,指導復耕地塊使用者的耕種工作,引導現代農業發展,參與地券項目驗收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鎮(街道)負責調查閑置、廢棄和低效建設用地情況,指導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和相關權利人統籌安排復墾,組織開展復墾工作,實施農用地后期的監護管理。項目所在鎮(街道)負責復墾后的農用地監管,擅自建設或破壞種植條件的,按非法占用農用地或非法破壞農用地行為進行查處,并責令整改。
第三十五條 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本轄區復墾意愿的調查,統一向各鎮(街道)申請實施復墾,土地所有權人負責復墾形成的農用地的后期管護。
第三十六條 區自然資源部門設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接受單位和個人對復墾過程中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的檢舉、投訴。相關工作人員在復墾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鎮(街道)的復墾推進工作與下一年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掛鉤,區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各鎮(街道)年度工作成效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配時予以傾斜。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核發的地券在本辦法失效后仍然有效,并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佛山市自然資源局南海分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地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佛自然資南通〔2022〕77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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