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3)魯行申199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林**,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漢族,住東營市河口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系再審申請人之夫),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東營市某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
法定代表人袁某鵬。
原審第三人中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廠,住所地東營市河口區(qū)。
再審申請人林**因與被申請人東營市某某和社會保障局及原審第三人中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廠工傷保險資格認定一案,不服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5行終6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以其申請再審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三)項之規(guī)定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據原審已查明的事實,再審申請人與案外人楊平平因工作瑣事產生糾紛,并被毆打致輕微傷。再審申請人所受傷害并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與履行工作職責并不具有因果關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三)項規(guī)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被申請人作出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林**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王穎
審判員:李仲軻
審判員:李拙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麗強
書記員: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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