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關系日益復雜的今天,借款合同中關于“利息”的約定是否明確,往往直接決定了日后糾紛的風險。尤其在自然人之間或企業之間的非金融機構借貸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在簽訂借條或借款協議時,并未對利息做出清晰的安排,或者表述模糊,甚至僅以“按市場利率”為準的方式處理,這就為爭議埋下了隱患。
那么,借貸雙方對利息未作明確約定時,是否還能主張利息?法律對此如何看待?司法實踐中又有哪些判斷標準?本期“廣森普法”將帶您梳理關于“利息約定不明確”情形下的法律適用規則,并結合實踐進行解析,幫助您在借貸關系中更好地規避風險,維護自身權益。
利息未約定,法律如何理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這一規定確立了“利息約定從嚴”的基本原則。換言之,如果雙方并未在合同中對利息做出書面或其他可明確認定的約定,原則上應推定該筆借款為無息借款。
這一規定的背后邏輯在于:借貸關系本質上屬于契約安排,利息作為對資金使用的代價,應由借款雙方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確立,否則不應強加于借款人。因此,不論出借人是否曾口頭提及“按市場利率”或“到時候再給利息”,在未形成明確書面約定的情形下,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將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是否可以事后追回?
《民法典》并未禁止借款人在沒有約定利息的前提下,自愿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然而關鍵在于“自愿”二字。一旦借款人明確出于自愿支付利息,而非受脅迫、誤解或欺詐,則該行為屬于有效的單方履行,日后不能主張返還。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從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行為持續性、支付方式、支付后是否有異議等方面綜合判斷其是否出于真實意思表示。例如,若借款人持續多期支付利息,且未就該行為提出任何抗議,則通常認定其為自愿履行。此類情形下,即使合同未約定利息,也不能據此要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部分。
什么情況才可以主張“逾期利息”?
這是一類極易混淆的情形。許多出借人誤以為:“雖然合同沒寫利息,但對方逾期還款了,我總該有權利收點利息吧?”法律對此并非一概否認,但前提條件極為明確:
當借貸合同雖未約定利息,但設定了明確還款期限,且借款人屆期未還款,出借人可依法主張“逾期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這一主張的依據并非源于合同本身的利息條款,而是基于民法典中關于“遲延履行”所可能帶來的“補償性利益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逾期期間的利息仍需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即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超過部分無效。
沒有明確利息還能主張嗎?
相比之下,如果借款合同既未設定利息,也未設定明確的還款期限,那么此類借貸被稱為“無固定期限借款”。在這種情形下,出借人應先通過合理方式向借款人提出還款請求,自提出之日起設定合理寬限期。
而一旦借款人在該合理期限屆滿后仍未償還借款,出借人則可以自其“明確提出還款請求之日”起計算利息。這一規則意在保護出借人的資金使用權益,同時也給予借款人充足的準備時間。
這里的“合理期限”并非固定值,通常法院會依據個案情況進行判斷,例如借款金額、借款用途、雙方關系等,一般不少于十五日,不超過六十日。在此期限之后,出借人如主張逾期利息,亦須遵守上述LPR四倍的利率上限。
自然人之間與法人之間借貸,司法判斷標準有何不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通常具有一定的家庭或人情成分。基于《民法典》立法原意,對于此類借貸的利息約定判斷更為謹慎和嚴格。只要未明確書面載明利息,無論借款金額大小、是否提及口頭約定,法院通常均以“無息”處理。
但若借貸一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司法機關將采取更為“交易本位”的視角進行認定。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是否有長期借貸往來、借款是否屬于公司經營活動的一部分、資金成本是否高于市場平均水平、行業交易習慣如何等,從而合理推定是否應支付利息。
以企業之間資金往來為例,即使合同未約定利息,若從上下游關系、財務結構、賬務處理等方面能看出存在“借貸性質”,法院可能會結合市場利率酌定利息。這也是當前“商業邏輯”逐步進入司法判斷過程的體現。
法律的底線:利息上限與有效范圍
無論借貸雙方是否明確約定利息,或是否主張利息補償,最終仍必須遵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設定的利率紅線。
現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合同中,利率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4倍LPR)。該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每月發布,其動態變化決定了借貸利率的合法邊界。
若雙方約定利率超過此上限,則超出部分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院保護。此外,這一利率限制不僅適用于明確約定利息的借貸關系,也適用于法院推定的利息補償。
因此,不論是自然人之間出于信任的“口頭利息”,還是企業之間因疏忽未明確利率條款,一旦涉及利息主張,務必要留意這一“合法上限”,否則將面臨部分利息被判無效、甚至影響合同整體效力的風險。
廣森建議:如何避免“利息不明”的風險?
從大量實務案件中不難發現,利息約定不明確幾乎是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重災區”。為避免未來爭議,建議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務必做到以下幾點:
其一,明確利息條款。不論借貸雙方關系如何,務必以書面形式載明利息數額、計息方式、起止日期等內容,避免模糊措辭,如“按照銀行利率”或“按市場水平”這類不具操作性的表述。
其二,固定付款證據。借款人支付利息時,應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或微信轉賬,并在備注中標明“利息”字樣,以備日后舉證使用。
其三,及時催討并保留證據。若借款合同未寫利息,借款到期后應盡快書面催討,留存相關溝通記錄,作為主張逾期利息的時間起點。
利息約定不明確,并不等于完全喪失主張利息的可能,但必須滿足極其嚴格的法定條件與舉證要求。因此,廣森律師事務所始終強調:借貸關系的核心不是金額,而是合同的清晰與證據的完整。唯有如此,才能在發生糾紛時,占據法律與事實的主動權。
如您在借貸合同簽署、利息約定、債務追償等方面有更多疑問,歡迎與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聯系,我們將為您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支持與風險管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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