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巖
一頭走失的“瘋牛”闖入工廠院內,連續頂撞工人致其死亡,事后,牛主人卻矢口否認牛是自己的,拒絕賠償,法院怎么判?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2024年5月14日,李某在某機械公司院內工作時,突遭一頭奔跑闖入院內的黃牛連續頂撞,導致李某受傷并翻倒在地。公司人員迅速撥打120并報警,將李某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李某為閉合性顱腦損傷特重型,損傷的外部因素為被牛撞傷。當日,李某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事后,李某家屬多次與牛主人鄒某甲協商賠償事宜,但未能達成一致。為此,李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鄒某甲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總計676002.05元。訴訟過程中,因鄒某甲主張案涉黃牛的飼養人是其弟弟鄒某乙,故追加鄒某乙為共同被告。
據了解,案發當日,鄒某乙將兩頭黃牛放置在某牛羊交易市場代售,其中一頭走失。鄒某乙告知哥哥鄒某甲后,鄒某甲隨即外出尋牛。
當鄒某甲來到某機械公司找牛時,公司人員將與他的對話錄制成了視頻。視頻中雙方對話如下:
公司人員:“你確定這牛肯定是你們的,是嗎?”
鄒某甲:“對,耳標在這呢。”
公司人員:“確定以及肯定嗎?誰是牛的主人?”
鄒某甲:“我是。”
隨后,公司人員繼續錄制下一段對話視頻,內容為:
公司人員:“你那牛現在失控了,撞了我們工人,現在人生死未卜,我已經報警了,120已經將人拉走了,是否能保證生命安全還不知道。”
鄒某甲:“嗯。”
之后,鄒某甲未將牛帶走。最終,該牛由公司人員聯系防疫部門處理后被屠宰并拉走。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鄒某甲、鄒某乙將兩頭牛運到某牛羊交易市場出賣,其中一頭牛走失,鄒某甲到事故發生地機械公司找牛。從某機械公司錄制的視頻可以看出,鄒某甲看到牛后,明確向機械公司人員表示該牛即為其丟失的牛,并明確指出該牛的耳標可證明,但鄒某甲在得知牛撞傷人后便不再承認該牛是其丟失的。根據鄒某甲的當庭陳述,是因為當時貪圖小便宜才指認該牛是其丟失的牛。
關于撞傷李某的牛是否為鄒某甲丟失的牛,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中,鄒某甲、鄒某乙在牛丟失后報警,并于6點左右在村干部的幫助下在多個微信群中轉發了丟失信息,據鄒某甲、鄒某乙陳述,牛于凌晨3-4點走失,牛將李某撞傷時間為9點左右,丟失牛的地點距事發地點約兩公里。從相隔時間及兩地距離上看,該牛從交易市場跑出后,進入事發地點機械公司將人撞傷,符合常理。結合當日當地派出所及村組織僅接到本案一起丟牛報案及求助的事實,同時考慮鄒某甲在機械公司見到牛后第一時間明確指認為其丟失的牛,故撞傷李某的牛與鄒某甲丟失的牛是同一頭牛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定。
從醫院的病歷及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可以看出,李某系被牛撞擊后,頭部遭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致腦功能障礙死亡,可以認定李某的死亡與被牛撞傷存在因果關系,該牛的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鄒某甲辯稱該牛的所有人為鄒某乙,其當日是幫助鄒某乙尋找丟失的牛,但機械公司人員錄制的視頻清晰地體現,鄒某甲向公司人員明確表示其是涉案牛的所有人,現鄒某甲主張鄒某乙是牛的所有人,但其未提供任何該牛的飼養人或所有權歸屬的證據,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鄒某甲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認定,原告的各項費用合計為651002.05元。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鄒某甲立即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合計651002.05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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