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的一個晚上,武漢某公司的陳某和女同事魏某等人一起陪客戶吃飯喝酒。酒過三巡,魏某喝多了情緒激動。散場時,陳某用"公主抱"的姿勢攙扶魏某離開飯店,期間還讓魏某坐在自己腿上,并摸了她的腿和胸部。魏某雖然醉醺醺的,但一直有推開陳某的手。
之后,陳某和同事把魏某送上車。到了小區后,其他同事先下車,陳某和魏某單獨在車里待了一會兒。魏某后來自己開門下車,坐在路邊醒酒,陳某就在旁邊陪著。最后同事把她送回家。事后,魏某報警稱被猥褻。
很多人可能會覺得:都摸胸摸腿了,還不是猥褻?但法院最終判陳某無罪,為什么法院會判處無罪呢?結合本案證據,分析如下:
一、 關于酒店門口座椅上的行為認定
監控視頻清楚顯示,陳某最開始將被害人魏某放在其腿上,并用雙手環抱被害人,后其手亦存在觸摸被害人手臂、胸部等行為,證實被告人陳某確實存在觸摸被害人敏感部位的不當行為。但上述行為并不能認定陳某構成強制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罪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件:
1. 客觀要件:行為人實施了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
2. 主觀要件:具有滿足性欲的故意;
3. 程度要件:行為達到刑事可罰的嚴重程度。
本案具體行為的法律評價,酒店門口行為的三重審查:
- 強制手段缺失:被告人陳某在實施該行為的時候,其僅為摟抱被害人,并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監控顯示全程無暴力脅迫。
- 被害人狀態:意識清醒,能主動抗拒,不屬于不知反抗的情形。
- 行為程度:被告人雖有不當行為,但上述行為觸及被害人的敏感部位時間短、程度輕,尚未達到需要刑罰制裁的嚴重程度。
因此,被告人在飯店門口長椅上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二、關于被告人陳某在車內是否存在強制猥褻被害人的行為存疑
本案中魏某的陳述自相矛盾:既稱"大部分時間沒印象",又能詳細描述猥褻細節。兩名在場同事均未目睹車內是否有猥褻行為,在車輛到達小區后,其同事詢問被害人魏某是否打電話通知其丈夫來接她時,被害人以“醒酒”的理由予以拒絕,表明其并未完全喪失意識。
其中檢查報告為案發第三天下午檢查的結果,并不能直接證明檢查筆錄中被害人的傷與被告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現有證據既不能充分證明陳某實施了猥褻行為,也不能證明其使用了強制手段,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事情發生后中,網友們議論紛給:
"女方沒完全醉,不呼救不反抗,事后才報警,很難說是不是自愿。職場應酬難免有肢體接觸,這樣就算犯罪,以后誰還敢送女同事回家?"
"喝多了被摸還不算猥褻?難道要完全昏迷才行?男人趁機占便宜,法院居然輕飄飄放過,女性安全怎么保障?"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法律講證據,不講"我覺得"。陳某的行為確實不妥,但還沒踩到犯罪的紅線。讀者朋友們,你們覺得法院判得對嗎? 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 (來源: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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