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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賣出去 13 年,突然想收回?賣家以買家曾無購房資格為由起訴解除合同,還索要 32 萬 “占有費”。這場糾紛最終如何判決?專業律師帶您拆解其中法律門道。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趙大海、趙陽父子向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
判令解除與被告周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判令周宇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標準,支付自 2010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21 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暫計 320,000 元;
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周宇承擔。
趙大海、趙陽稱,2010 年 7 月 22 日,他們與周宇簽訂合同,將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出售給周宇 。周宇分別于 2010 年 7 月 16 日支付 50,000 元、7 月 22 日支付 307,686 元,房款已全部付清 。然而多年過去,因周宇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他們多次協商解除合同,但周宇始終占據房屋,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無奈之下只能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周宇堅決不同意原告訴求,反駁理由如下:
合同已履行完畢:自己早已付清房款,賣家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原告以 “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要求解除合同,與事實嚴重不符 。
原告拖延過戶:如今房屋已具備辦理產權證條件,但趙大海、趙陽卻以加錢為條件才肯配合過戶,是原告違約在先,而非自己 。
具備購房資格:自己目前已通過購房資格核驗,不存在履約障礙;原告索要房屋占有使用費毫無依據,房屋交付后一直由自己居住并承擔各項費用,且原告計算費用的起始時間錯誤,房屋實際交付時間為 2012 年 10 月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房款支付:2010 年 7 月 22 日,趙大海、趙陽與周宇簽訂合同,約定以 5800 元 / 平米的價格出售一號房屋(面積 61.67 平方米,總價 357,686 元),周宇已全額支付房款 。合同明確約定交房時間為 2012 年 10 月,且產權證辦理后甲方需配合過戶,否則視為違約 。
爭議焦點證據:
微信聊天記錄:周宇提交的記錄顯示,趙大海曾提出 “補點錢就過戶”,周宇則要求對方按合同履行 。
購房資格證明:周宇已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購房資格核驗 。
證人證言:證人劉華證實,趙大海、趙陽曾提出讓周宇加 20 萬元才配合過戶 。
房屋現狀:雙方確認房屋于 2012 年 10 月交付,目前雖可辦理產權證,但尚未辦理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趙大海、趙陽能否以周宇曾無購房資格為由解除合同?
周宇是否應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與解除條件:
合同有效:雙方簽訂的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當時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
解除權不成立:盡管簽約時周宇可能無購房資格,但現在其已通過資格核驗,且房屋具備過戶條件,合同不存在無法履行的情形。原告以歷史原因主張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
違約責任認定:微信聊天記錄和證人證言表明,原告存在以漲價為由拖延過戶的行為,構成違約;而周宇已履行付款義務,無違約情形 。
占有使用費主張:因合同繼續有效,周宇基于合同合法占有房屋,原告主張占有使用費沒有法律支撐 。
(三)法律依據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全面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舉證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新舊法適用規則)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趙大海、趙陽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意味著合同繼續有效,周宇無需支付占有使用費,趙大海、趙陽需按合同約定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注意事項
資格審查前置:購房前務必確認自身購房資格,避免因政策限制導致糾紛;若簽約時無資格,可在合同中約定資格取得后的處理方式 。
留存履約證據:妥善保存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證據,如遇賣方違約,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
(二)賣房者行為規范
嚴守契約精神:合同一旦簽訂,應按約定履行義務,不得隨意以漲價等理由毀約,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
明確過戶條款:在合同中細化過戶條件和時間節點,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爭議 。
(三)糾紛解決要點
及時固定證據:交易全程保留書面、電子證據,如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為可能的訴訟做準備 。
咨詢專業意見:遇到合同履行難題,第一時間咨詢律師,避免因錯誤操作導致權益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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