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一場因拖欠貨款引發的律師費之爭
A公司(賣方)與B公司(買方)簽訂了一份設備買賣合同,約定B公司需在收貨后30日內支付貨款100萬元。A公司依約交付設備,但B公司因資金周轉問題拖欠貨款長達半年。多次催收無果后,A公司委托律師通過訴訟追討欠款,并支付律師費8萬元。
爭議焦點:
- B公司是否構成違約?
- A公司支付的8萬元律師費應由誰承擔?
鍵細節:
- 合同未明確約定律師費承擔方;
- B公司在催款階段曾書面表示“律師費問題可協商”,但未實際履行。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 B公司支付拖欠貨款100萬元及利息;
- B公司承擔A公司支出的律師費8萬元。
裁判理由:
- 違約事實認定:B公司未按合同支付貨款,構成根本違約。
- 律師費承擔依據
- 雖合同無明確約定,但B公司在《催款復函》中書面認可“律師費可協商”,視為對律師費責任的默認;
- B公司濫用訴訟權利(如無理由申請多次延期審理),導致A公司維權成本增加,符合《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22條情形。
- 費用合理性審查:法院核查律師費符合當地收費標準,且已實際支付。
法律分析:律師費承擔的三大核心規則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律師費承擔問題需結合以下規則綜合判斷:
一、合同約定優先:意思自治是核心
- 維權費用條款:若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律師費、訴訟費等維權成本”,則勝訴方可直接主張(如案例中若有約定,爭議將大幅減少)。
- 實務建議
俞強律師指出:“企業在起草買賣合同時,應增設專項條款,例如:‘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因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含律師費、保全費、調查費等)’?!?br/>
二、法定例外情形: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官裁量
- 法律強制規定
- 知識產權侵權、債權人撤銷權等案件,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如《著作權法》第54條)。
- 法官自由裁量權
- 若違約方存在濫用訴訟程序、惡意拖延等行為,法院可依據公平原則判令其承擔對方律師費(如本案中B公司濫用延期權)。
三、律師費合理性審查:支持的前提條件
法院審查要點包括:
- 收費合規性:是否符合《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如按標的額比例、計時收費等);
- 實際支出證明:需提供付款憑證、發票等。
俞強律師補充:“即便合同無約定,若雙方協商中一方認可律師費責任(如書面函件),仍可能成為法院裁判依據。”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個案中律師費承擔可能因證據細節、地域司法實踐差異而不同。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領域專長:俞強律師專注合同法律實務13年,擅長企業合同風險管理、商事合同糾紛解決,致力于為客戶提供“訴訟+合規”一體化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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