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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后遇上拆遷,原房主已離世,補償款卻成了紛爭焦點。賣家繼承人與買家對簿公堂,法院會如何裁決?專業律師帶你剖析這起復雜的拆遷補償糾紛。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江遠向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陳昊、劉芳、陳靜、吳婷、陳鵬、張麗支付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1611960 元;
判令被告承擔自起訴之日(2024 年 4 月 30 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宅基地區位價為基數,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江遠稱,2004 年 11 月 16 日,自己以 70000 元從陳永昌手中購得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一號院內的 5 間正房 。購房后,不僅對房屋進行裝修,還在院內新建南房。2010 年,陳永昌起訴至法院,因自己是城鎮居民,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此后歷經多次訴訟,法院先后判令自己返還房屋、陳永昌返還購房款,還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認定宅基地區位價 1060917 元等 ,但因房屋未拆遷,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未作處理。如今房屋已拆遷,陳永昌已去世,其繼承人獲得拆遷利益,自己作為曾長期投入的買家,權益受損,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陳昊、陳鵬、張麗、劉芳、陳靜、吳婷均辯稱,不同意江遠的訴訟請求,請求駁回其全部訴求 。他們認為,此前多次訴訟已解決雙方爭議,不應再支付區位補償價款。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效力與房屋返還:2010 - 2011 年,法院經審理,先后判決陳永昌與江遠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江遠返還房屋,陳永昌返還 7 萬元購房款 。
房屋價值評估:2012 年,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及土地評估,結果顯示宅基地面積 214.5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 194.7 平方米,房地產市場價值 1228391 元,其中宅基地區位價 1060917 元 。法院判決陳永昌補償江遠部分款項,但未處理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
拆遷與利益歸屬:陳永昌已去世,宋霞系其妻子,育有陳昊、陳靜、陳鵬三名子女,陳鵬與劉芳系夫妻,劉芳與吳婷系母女 。拆遷檔案顯示,一號院實際拆遷地址為二號院,被拆遷人為劉芳、吳婷,區位補償總價款共 1611960 元 。各方均認可吳婷為掛名被拆遷人,實際拆遷利益由劉芳享有,且陳昊、陳靜、陳鵬、宋霞作為繼承人,認可涉訴院落拆遷利益由他們與劉芳享有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江遠是否有權主張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若有權主張,補償價款應如何確定,由誰支付?
(二)法律分析
主張補償的合法性:根據生效判決,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在房屋進入拆遷程序后另案處理,現房屋已拆遷,江遠起訴主張符合規定 。
責任劃分與補償比例:因江遠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綜合雙方過錯,認定出賣人陳永昌負主要責任,江遠負次要責任 。據此,江遠應享有 70% 的區位補償價款,即 1128372 元。
給付主體認定:劉芳是實際獲取拆遷利益的被拆遷人,陳昊、陳靜、陳鵬、宋霞作為繼承拆遷利益的繼承人,且各方未對拆遷利益分配,故均應對區位補償價款承擔給付責任 。后續若有人承擔超出實際分配利益,可向其他方追償。
利息主張合理性:江遠主張利息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據
本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舉證責任)、第九十三條(無需舉證的事實)進行裁判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陳昊、劉芳、陳靜、吳婷、陳鵬、張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江遠區位補償價款 1128372 元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注意事項
嚴守政策紅線:購買農村房屋時,務必確認自身是否具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避免因合同無效導致損失 。
謹慎權衡風險:即便對房屋進行投入,若合同無效,仍可能面臨無法獲得全部拆遷利益的風險,投資前需充分考量。
(二)賣房者行為規范
誠信履行義務:知曉農村房屋交易限制,不應為一時利益違規出售,否則需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
妥善處理后續:若房屋涉及拆遷,需妥善處理與買家的利益分配,避免引發糾紛。
(三)糾紛解決要點
及時關注政策:拆遷相關政策影響補償權益,密切關注房屋拆遷動態,把握維權時機 。
善用法律武器:遭遇糾紛,依據生效判決和法律規定維權,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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