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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不動產交易體系中,農村房屋交易因涉及宅基地特殊屬性,蘊含著復雜的法律風險。當農村房屋連環買賣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合同無效時,交易雙方所產生的經濟損失應如何界定責任歸屬?本文將結合具體司法案例,深入剖析農村房屋交易中的法律要點與責任分配機制。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林強、林勇向法院提出四項訴訟請求:
確認劉芳與陳昊于 2007 年 11 月 22 日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確認陳昊與王明于 2013 年 3 月 31 日簽訂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令王明返還位于北京市房山區一號院及院內房屋;
本案訴訟費由陳昊、王明承擔。
林強、林勇稱,2007 年 11 月 22 日,劉芳將屬于自己的一號院及院內房屋以 5 萬元轉讓給陳昊,陳昊戶籍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縣;2013 年 3 月 31 日,陳昊又以 32 萬元將房屋轉賣給王明。因陳昊、王明均非房屋所在地村民,無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故提起訴訟。訴訟中劉芳去世,林強、林勇作為繼承人繼續訴訟。
(二)被告的抗辯與反訴
陳昊辯稱:認可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先聽王明意見。
王明辯稱并反訴:同意合同無效,但要求林強、林勇及陳昊退還房款并賠償損失,提出反訴請求:
賠償宅基地區位補償款 258219 元;
給付房屋及附屬物重置成新價 120773 元;
賠償中介費損失 1 萬元;
賠償律師費損失 6.4 萬元;
在對方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前,暫不返還一號院及相關證件;
對方承擔本案訴訟及評估費用。
(三)原告與被告針對反訴的答辯
林強、林勇針對反訴辯稱:與王明無直接交易,王明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主張權益;無法確認中介費真實性,且中介服務屬另一法律關系;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不同意支付。
陳昊針對反訴辯稱:林強、林勇要求返還宅院就應承擔賠償責任,按評估金額賠償,自己作為中間商不應賠。
(四)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房屋權屬與交易:一號院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劉芳名下。2007 年,陳昊從劉芳處購得房屋并支付 5 萬元,劉芳交付房屋,陳昊對房屋進行修繕;2013 年,王明從陳昊處購得房屋并支付 32 萬元,房屋由王明占有 。
當事人身份信息:陳昊戶籍地在河北省,系外村村民;王明為城鎮居民 。
家庭關系與繼承:劉芳與林強系夫妻,育有林強、林勇,長子林輝先于劉芳去世,林輝之子林超放棄參與本案訴訟 。
評估情況:經法院委托評估,一號院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約 258219 元,房屋及附屬物重置成新價為 120773 元,王明支付評估費 1 萬元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兩份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及宅基地應如何返還?
合同無效后的損失如何分擔?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根據《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規,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房屋買賣需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進行。陳昊、王明均不具備房屋所在地村民身份,因此兩份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 。
返還義務認定:合同無效后,王明作為房屋最終占有人,應返還一號院及房屋;林強、林勇作為劉芳繼承人,有權接收返還 。
損失責任劃分:三方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法院綜合交易過程、獲利情況等因素,劃定過錯比例:林強、林勇承擔 60%,陳昊承擔 20%,王明承擔 20% 。以評估價為參考,按比例分擔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損失;房屋重置成新價由林強、林勇支付;中介費、律師費因屬不同法律關系或無合同依據,不予支持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劉芳與陳昊、陳昊與王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
王明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騰退并返還一號院及房屋給林強、林勇;
林強、林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王明房屋及附屬物重置成新價 120773 元;
林強、林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明信賴利益損失 154931.4 元;
陳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明信賴利益損失 51643.8 元。
這一判決明確了合同效力,厘清了各方返還與賠償責任。
四、案件啟示
(一)農村房屋買賣紅線
嚴守主體資格: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房屋,合同大概率無效,切勿抱有僥幸心理 。
警惕連環交易:連環買賣增加交易復雜性與風險,一旦合同無效,各方權益均難保障 。
(二)合同無效應對策略
及時止損:發現合同無效,應盡快協商返還財產,減少損失擴大 。
保留證據:保存交易憑證、溝通記錄、評估報告等,為后續索賠或維權提供依據 。
(三)風險防范建議
政策咨詢:交易前咨詢村委會或專業律師,確認房屋性質及交易合法性 。
規范合同:即使符合交易條件,也需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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