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可以冒充最高法工作人員編寫并出版指導案例嗎?答案是肯定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判員付想兵就做到了!
6月28日,網友“@誰在為虛擬貨幣充當保護傘-”通過新浪微博,對付想兵進行實名舉報。
公開信息顯示,實名舉報人叫江月華,他公開舉報原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法官、現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工作人員付想兵,濫用職權公然對抗、否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十部委”文件規定,違背最高法此前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捏造法律規范編造指導案例誤導地方法院審判,為虛擬貨幣交易活動“備書”、為虛擬貨幣違法犯罪團伙充當“保護傘”。
在舉報信中,江月華詳細列舉了付想兵存在的三大問題。
問題一:付想兵身為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判員,竟然冒充最高法院刑三庭工作人員編寫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出版的《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8輯[第1569號]指導案例,落款的作者身份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付想兵”。
付想兵為何許人也?公開資料表明,付想兵于2016年10月27日被北京市朝陽區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任命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2024年6月27日,被朝陽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免去朝陽區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也就是說,從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付想兵一直是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的審判員。然而,在[第1569號]指導案例出版時的2024年4月,作為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判員的付想兵,竟然公然冒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的工作人員,這算不算招搖撞騙?
要知道,從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其間有四級跨度。朝陽區法院是最基層法院,其上一級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上一級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頂端才是最高人民法院。然而,身為最基層法院審判員的付想兵,怎么能冒充最頂層的最高法院工作人員?如此拉大旗扯虎皮,究竟是為了什么?
對于全國法院系統來說,朝陽區法院是最基層法院,由該院工作人員編寫的案例,很難成為全國性指導案例,甚至都很難成為北京市的指導案例。然而,相關人員為達到為虛擬貨幣團伙充當保護傘的目的,操縱付想兵搖身一變、躍升四級,赫然成了最高法院刑三庭的工作人員,并以此身份向全國法院系統發出指導案例,如此欺騙最高法院領導暗渡陳倉,手段可謂十分高明。舉報人有理由相信,這是一場經過嚴密策劃,有組織、有預謀的破壞金融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的特別行動,由該組織編造的[第1569號]指導案例,應當予以廢止。
問題二:付想兵故意以移花接木、張冠李戴等方式,假借一起普通的搶劫案,將其演變成以虛擬貨幣為犯罪對象的指導案例,變相為虛擬貨幣交易背書。
[第1569號]案例,本來是一起普通的搶劫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28日至4月2日,被告人張某伙同張某甲、劉某某將被害人崔某強行帶至豐臺區白盆窯附近一樹林,持刀威脅、捆綁毆打強迫崔某以93.6萬元購入比特幣2.529個后,掃碼轉入張某甲安排陳某某提供的匿名虛擬錢包。之后陳某某、王某某將上述比特幣轉賣變現,獲利93.02472萬元,張某甲、劉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共同分贓。
朝陽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搶劫他人比特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搶劫的金額為被害人崔某遭受損失的93.6萬元,遂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張某在該案中自愿認罪,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后張某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判決就此生效。
上述案件并非是針對虛擬貨幣、或者是以虛擬貨幣為犯罪對象。但是,付想兵卻假借該案,硬生生地演變出以虛擬貨幣為犯罪對象的指導案例。在[第1569號]指導案例中,付想兵認為,虛擬貨幣不能如同人民幣等財產自由流通,交易虛擬貨幣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但相關規定只是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并未否認虛擬貨幣刑法財產屬性。虛擬貨幣的取得需要支付對應的勞動或成本,具有價值:能夠交易,具有交易價值;能夠兌換現實中的貨幣(雖然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具有使用價值。因此,虛擬貨幣具有刑法財產的一般特征,屬于財產犯罪的對象。
同時,付想兵還認為:我國相關法律規范也明確虛擬貨幣是一種具有特殊屬性的商品。如2021年5月18日《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規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綜上所述,虛擬貨幣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
實際上,上述2021年5月18日發布的《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其發布的主體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三個協會。結果,由三個協會發布的《公告》,到了付想兵的指導案例里,居然成了“法律規范”,真是讓人笑掉大牙。
因此,付想兵用移花接木、張冠李戴等方式,假借朝陽法院一起普通的搶劫案,將其演變成以虛擬貨幣為犯罪對象的指導案例,變相為虛擬貨幣交易背書。
問題三:付想兵故意對抗中央部委規定,繞開違禁品犯罪應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的司法解釋,為虛擬貨幣進行定價。
2025年6月18日,最高法院官方公眾號再次發文明確,根據2013年12月央行《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文件,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交易業務已全面禁止。根據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門《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文件,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屬于非法金融業務,以及境外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境內提供服務,均一律禁止。可見,虛擬貨幣在我國沒有合法交易平臺,評估、鑒定沒有法定規則。
針對無法通過價格鑒定確定數額的違禁品犯罪問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已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解決。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第一條規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第七條規定,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年12月1日)規定,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應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可以得出結論,虛擬貨幣屬于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特殊品種,涉及以虛擬貨幣為犯罪對象所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等違法犯罪行為,最多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
但是,付想兵一方面在[第1569號]指導案例中列明上述司法解釋,認為違禁品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則認為,在財產犯罪中,涉案財產的價值是無法回避的問題。因此,不認定虛擬貨幣價值,以情節定罪處罰面臨現實難題。以盜竊罪為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法定刑升檔。所以在盜竊、詐騙、搶奪等財產犯罪中,虛擬財產的價值認定問題無法回避。
最終,付想兵得出的結論是,犯罪行為人取得虛擬貨幣后已經處置的,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依法應當責令被告人退賠,可以按照被害人取得虛擬貨幣支付的成本或對價責令被告人退賠,“即以判決書事實部分認定的虛擬貨幣的價值責令被告人退賠。”以判決書認定的虛擬貨幣的價值折價退賠,這不就等于用司法審判方式支持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嗎?
綜上,時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的付想兵,公然冒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工作人員身份,采取移花接木、張冠李戴等方式編造指導案例,指導地方法院對涉虛擬貨幣案件的審理,該行為不僅對抗、否定由最高法院等“十部委”參與制定和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而且目前已實質影響到地方法院的審判工作,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國家安全。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8輯[第1569號]指導案例,已實際起到了默許、放縱、保護虛擬貨幣用于行賄受賄、跨境洗錢等違法犯罪工具的作用。因此,最高法院的當務之急,是在盡快公開宣布[第1569號]案例作廢的同時,調查付想兵等人是否存在參與虛擬貨幣團伙違法犯罪并充當保護傘等問題。維護司法公正和“十部委”《通知》權威,保證金融安全和國家安全。(來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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