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設備引發的千萬糾紛,當買方支付80%貨款后抵押設備,賣方能否取回?
案件介紹
2024年初,A設備制造公司(賣方)與B建材公司(買方)簽訂了一份價值1000萬元的智能生產線買賣合同。因B公司資金周轉壓力,雙方約定:
- 分期支付:簽約時支付30%,設備交付后3個月支付50%,余款20%于驗收后半年內付清
- 所有權保留條款:“B公司付清全款前,設備所有權歸屬A公司”
- 未辦理登記:A公司為促成交易,未對所有權保留條款進行登記
設備交付后,B公司按約支付了前兩期款項(合計800萬元)。但在驗收階段,B公司因經營困難,擅自將設備抵押給C銀行獲取貸款500萬元,并完成抵押登記。A公司發現后立即發函催告,要求B公司解除抵押并支付尾款,但B公司置之不理。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行使所有權保留取回權,要求B公司返還設備并賠償損失。庭審中,B公司抗辯稱:“已支付80%貨款遠超法定75%底線,A公司無權取回設備”,而C銀行則以“善意抵押權人”身份要求優先受償。
裁判結果與理由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
- 駁回A公司取回設備的訴訟請求
- 確認C銀行對設備享有抵押權
- 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貨款200萬元及違約金
裁判核心理由
(一)取回權受75%付款比例限制
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買受人支付價款達75%以上時,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本案中B公司已支付80%貨款(800萬元),A公司取回權被法定排除。
(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641條第2款明確規定,所有權保留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A公司雖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保留,但未辦理登記公示:
- C銀行在辦理抵押時查詢動產登記系統,未發現權利負擔
- B公司提供的設備產權文件顯示其為唯一權利人
- 抵押貸款手續合法合規
故C銀行構成善意第三人,其抵押權優先于A公司的所有權保留主張。
(三)出賣人可轉向債權救濟
法院指出,A公司雖無法取回設備,但可依據合同約定向B公司主張剩余貨款及違約責任,并可就設備變價款在C銀行受償后的余額部分請求清償。
法律分析
一、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雙刃劍”效應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所有權保留買賣在實踐中需警惕三重風險:
- 登記缺失風險:未登記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僅具債權效力,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本案中的C銀行)
- 75%紅線限制:買受人付款達總價75%以上時,出賣人取回權自動消滅,只能主張債權
- 不當處分失控:買受人擅自轉賣、抵押標的物時,出賣人救濟途徑受制于第三人善意與否
“合同律師在起草條款時,不能僅滿足于寫入所有權保留文字,更要配套登記動作和違約觸發機制。”——俞強律師
二、出賣人權利保護的可行路徑
結合本案教訓,俞強律師建議采取以下風控措施:
風險環節
法律應對方案
所有權保留公示
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完成登記
防范75%規則限制
合同中增設**“超75%付款仍保留取回權”條款**
控制買受人處分行為
約定設備安裝定位裝置+處分行為需書面同意
三、企業交易實踐的合規要點
- 登記優先原則
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67條,所有權保留登記后可對抗四類人:- 明知存在權利負擔的受讓人
- 明知仍承租的承租人
- 查封扣押債權人
- 破產管理人
- 回贖與再出賣規則
即使成功取回標的物,出賣人也需遵循法定程序:- 給予買受人不少于30日的回贖期
- 回贖期滿后需以合理價格變賣
- 變賣款扣除費用后余款返還買受人
- 破產情形特殊處理
若買受人破產且付款未達75%:- 標的物不納入破產財產
- 但管理人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并提供擔保的,出賣人不得取回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本案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許多企業在合同中精心設計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因未登記或忽視75%規則而淪為“法律白條”。
在辦理合同糾紛案件時,俞律師常強調:“登記是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盔甲,細節設計是其靈魂”。他帶領的團隊曾協助某制造企業通過“登記+動態監控+分段取回權”組合方案,在買方破產時成功保全98%債權,遠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僅供參考。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