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此前就讀華中農業大學期間曾因虐貓行為受到校方嚴重警告處分的蘇某某,參加桂林市2025年度事業單位公開考試招聘,通過筆試、面試,進入考察環節后,被取消招聘資格。看到這一消息,青鋒不由一震:為什么不能給虐貓考生一次改過的機會?難道一個人一次犯錯,就要終生為之付出代價嗎?
青鋒注意到,桂林平樂縣人社局發布公告給出的取消虐貓考生招聘資格給出的理由是,“根據《桂林市2025年度事業單位公開考試招聘工作人員公告》第一條第四點、第十點規定,該考生不符合招聘條件”。
青鋒通過網絡搜索,看到《桂林市2025年度事業單位公開考試招聘工作人員公告》的第一條第四點、第十點規定分別是,“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及具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等11項中的其中之一的人員不能報考。
應該說這些規定明明白白,條理分明,沒有什么可挑剔的地方。但有一點不明白的是,第十點一開始就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也就是其中列舉的11種情形之一的,均不能報考。但為何蘇某某報考伊始沒有被拒之門外,而則到了其“通過筆試、面試,進入考察環節”,才對外公開表示其“不符合招聘條件,取消其招聘資格”?
難道其前期報名環節,是蘇某某做了隱瞞?
按理說,蘇某某虐貓曾引起網絡極大關注,其也為自己虐貓付出了代價,也就是受到了校方嚴重警告處分。作為負責報名的人員,或許沒有關注到這一引發網絡高度關注的事情,那筆試、面試之前,負責召開的相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就沒有對每一個考生做進一步的審查?
倘若說蘇某某報名時沒有對自己虐貓行為進行隱瞞,那是不是可以認為,作為招聘考試的相關方及相關人員,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是失職,或者瀆職呢?
從現有公開的情況看,這次公開招聘,在經過前面環節,到了考察環節被發現問題,真正受到處罰的只是虐貓考生蘇某某,而其他沒有盡到前期審查責任的,很可能一點責任就不必要擔當。從某種角度說,這能說得上是公平嗎?
青鋒注意到,有網友認為,“事業單位招聘絕非單純的‘分數游戲’,也不能簡單推崇‘分數至上’??忌K某某雖在考試中名列前茅,但其曾以投藥虐貓的行為,暴露出對生命的冷漠與心理偏頗。其應聘的便民服務中心崗位,直面群眾呼應,需從業者傳遞溫暖與責任感。公共服務崗位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從業者需具備超越常人的道德敏感度”。
青鋒認為,上述說法有一定道理。但人非圣賢,孰能無過。我國法律規定,刑事犯罪人員刑滿釋放后,還要給其出路,何況一個因虐貓只是被道德指責,而沒有涉嫌違法的大學生呢?難道因其一次犯錯,就不給其改過就業的機會嗎?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具體時長可能會根據學校的具體規定和學生的表現有所不同。如果學生在處分期間表現良好,有些學校可能會提前解除處分。
青鋒查了查,蘇某某虐貓發生在2024年11月間,如果華中農業大學給予蘇某某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的話,那其參加這次招聘考試應該過了影響期,假若是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1年的話,那則另當別論。
但不管怎么說,社會輿論對于犯過錯誤而沒有違法的大學畢業生,應該多些寬容,而不能一棍子打死,一點改過的機會都不給。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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