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法治熱點,回應群眾關切。長寧區法宣辦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共同推出的“與‘寧’說法”欄目繼續與您相約。隨著時代的發展,許多新型用工形式逐步出現,一些企業為了節省用工成本,采取勞務外包等靈活方式組織用工。對于這種用工形式,長寧律師提醒:外包用工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構成勞動關系。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一鳴解釋,“外包用工”指的是企業將一部分工作外包給其他企業,由其他企業負責員工的招聘和管理,從實際操作來看,企業可以借助外部資源完成工作任務,在一定程度上為企業經營降本增效。
典型案例
某公司經營某外賣平臺的一個配送站點,該公司與某勞務公司訂立《配送業務承包協議》,約定由該勞務公司負責配送員的招募和管理工作。
勞務公司招募何某為配送員,而實際上,某公司對何某在服務費結算、考勤、任務執行監督等各方面進行管理,勞務公司未對何某進行任何管理。
一次,何某在執行配送任務途中受傷,以某公司、某勞務公司為共同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此,周一鳴指出,雖然該公司未與何某訂立任何協議,但對其具有勞動管理權,雙方之間存在明顯的經濟從屬性和人身從屬性,應認為何某與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應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
同時,在規避相應法律責任的新型用工案件中,仲裁和司法實踐會更加謹慎依據勞動管理事實和從屬性特征判斷勞動關系存在與否,并非僅審查形式合同。若勞動者接受用工單位而非勞務公司管理,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務派遣關系。反之,若勞動者僅接受勞務公司組織管理,這才是“真外包”。
律師提醒
對于企業而言,盡管采用外包的用工形式可以暫時降低用工成本,但無法從根本上避免法律風險。因此,謹慎選擇用工形式,合規用工,是每一個企業健康發展的應有之義。
法律鏈接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來 源|上海長寧
校 核|丁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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