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10-2-054-001
關鍵詞 民事 共有 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 準據法選擇 香港夫妻財產分別制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訴稱:先后有生效判決判令黃某優向陳某歸還欠款人民幣 300萬余元(幣種下同)。現因存在李某紅(黃某優前妻)名下財產屬于與黃某優的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對李某紅名下的一套房產、兩個車位及一輛汽車等財產進行代位析產,以抵償黃某優的債務。主要理由:1.黃某優、李某紅除了在香港登記結婚、離婚外,居住、工作、生活和主要收入在內地,故不應適用香港法律關于夫妻財產的規定,可以進行析產。
2.根據現有證據,李某紅沒有能力以自有資金購買和償還貸款,不足以證實其購房資金、貸款資金來源是其個人資產,無法認定是獨立于黃某優的財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陳某代位析產涉及的財產均系位于內地,故本案應適用內地法律審理。故請求法院判令:對黃某優、李某紅共有的坐落于內地的登記于李某紅名下的一套房產、兩個車位及一輛汽車進行析產,確認黃某優對車輛、不動產及不動產增值部分享有1/2份額。
被告李某紅辯稱:黃某優和李某紅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婚姻登記手續于2010年1月在香港大會堂婚姻登記處辦理,因李某紅和黃某優無共同經常居所地,李某紅和黃某優的夫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應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仍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物業、資產與配偶的債務無任何關系;配偶其中一方的債權人亦無權查封債務人配偶的物業、資產。根據香港律師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見書》及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李某紅和黃某優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都明確應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據此,李某紅名下的財產是個人財產,與黃某優沒有任何關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陳某提出的代位析產訴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黃某優與李某紅均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黃某優目前下落不明,李某紅自認經常居住地為內地。2010年1月14日,黃某優與李某紅在香港登記結婚。2018年7月18日,香港法院判令二人婚姻解除。2013年至2014年,陳某先后多次訴至法院要求黃某優歸還借款、李某紅基于夫妻之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先后判決黃某優向陳某歸還借款本息共300萬余元。2019年,陳某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判決,因未發現黃某優可供執行財產而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廣州市越秀區某房產(登記于2007年)、兩配套車位(登記于2011年)和車輛(購買于 2010年)產權人均為李某紅。李某紅稱以上財產均是其個人出資購買,與黃某優無關,并提交收入證明證實。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0)粵 0104民初33665號民事判決:駁回陳某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2022)粵01民終1729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系,應當分別確定準據法。第一,關于陳某與黃某優、李某紅之間的債權人代位析產的法律關系,就債權人代位析產的法律關系而言,因陳某主張代位析產的房屋、車位均位于內地,且各方當事人均同意適用內地法律,故應以內地法律作為審理該法律關系的準據法。第二,關于黃某優與李某紅的人身及財產法律關系。李某紅與黃某優之間未就夫妻財產關系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經查,李某紅的經常居所地位于內地,黃某優目前下落不明,無法確定雙方之間的共同經常居所地,但黃某優與李某紅均已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應認定雙方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適用雙方共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審理認定雙方人身及財產關系。
陳某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予以審查,該訴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且該債權得到法院確認;第二,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債務人與他人共有財產未進行析產分割,且債務人及共有人怠于析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第四,待分割財產已在執行中被執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具體分析如下:
本案符合上述第一、二點構成要件。但是,根據陳某向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調取的廣州市不動產登記查冊表及向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調取的車輛信息顯示,其主張待分割的財產(即其在本案中訴請代位析產的房屋、車位及車輛)并未在前述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所對應的執行案件中被執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不符合上述第四條構成要件。與此同時,關于陳某主張代位析產的案涉房屋、車位及車輛是否屬于黃某優與李某紅共有財產的問題。根據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第四條關于已婚女性財產的相關規定,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夫妻財產原則上實行分別制,除非有其他特別約定,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其個人財產。案涉房屋系李某紅婚前個人購買的財產,登記在李某紅個人名下,案涉車位及車輛亦登記在李某紅個人名下,根據上述已查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案涉財產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為系李某紅的個人財產,故不符合上述第三條構成要件。因此,判決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1.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主張對香港夫妻財產進行析產,涉及債權人代位析產、夫妻人身財產關系兩個涉港法律關系,應當分別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
2.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系在執行過程中為破解共有財產執行僵局而產生的訴訟,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債權合法有效且得到法院確認;第二,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債務人與他人共有財產未進行析產分割,怠于析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第四,待分割財產已在執行中被執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3.根據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第四條關于已婚女性財產的相關規定及內地已生效判決中查明的香港法律,香港夫妻財產原則上實行分別制,除非另有證據證明,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其個人財產。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3條、第2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2〕24號,2020年修正)第 1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2020年修正)第12條
一審: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4民初33665號民事判決(2022年3月15日)
二審: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1民終17295號民事判決(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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