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32歲的劉麗麗因風濕病發作,前往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簡稱:吉大一院)就診。入院7天后,劉麗麗病情危重,醫生建議她轉往北京某醫院治療。然而,乘上寫有“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字樣、收費1.3萬元的“救護車”后,劉麗麗還未到北京,就失去了生命。
2023年7月,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一審判決書。一審法院認定,對于患者劉麗麗的死亡,轉運車輛所屬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簡稱:仁康急救站)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54.5萬余元;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因對轉運車輛未盡監管義務等,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9萬余元(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吉林病危女子乘無資質“救護車”轉院北京途中身亡 一審判決:車輛所屬公司擔責6成)。
一審宣判后,劉麗麗的父母、仁康急救站均提起上訴。2024年6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保全費3250元由仁康急救站承擔。劉麗麗的父母又提起再審申請。2025年2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劉麗麗父母的再審申請。
逝者母親張女士告訴記者,2024年7月,她收到了吉大一院的賠償款。仁康急救站公司敗訴后,法院強制劃扣了67999元,剩余款項拖欠至今。
▲涉事車輛 受訪者供圖
天眼查顯示,2024年8月,仁康急救站被法院強制執行54.5萬余元;同年9月,仁康急救站仍未履行47.78萬余元,被法院限制消費。2025年5月20日,仁康急救站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被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綠園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天眼查顯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被法院限制消費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事發當年,家屬決定帶劉麗麗轉往北京某醫院治療后,有自稱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救護車工作人員的人進入病房告訴他們,外面找的車都是“黑車”,勸他們搭乘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自己的救護車”。地圖顯示,從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到北京某醫院,有980多公里,大約需要11至12小時車程。
張女士表示,當時,那輛車外觀看上去就是救護車,寫有“吉林大學白求恩第一醫院”字樣,車頭有“急救”二字,便相信了那是醫院的救護車,并向“救護車”工作人員的私人微信賬號支付車費1萬元。劉麗麗在車上離世時,汽車仍未抵達目的地醫院,為把遺體運往位于長春的殯儀館,家屬又向司機轉賬3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承接此次轉運業務的實為仁康急救站工作人員,與家屬簽訂的轉運協議書名頭為“吉林大學第一醫院病人轉運中心轉運協議書”,還與家屬簽訂了兩份轉運中心病人病危通知單,通知單中寫明病情已告知清楚,要求轉運,后果自負。仁康急救站的經營范圍包括急救站服務、救護車租賃等。仁康急救站明知患者病情危重,需要在轉運途中采取必要措施以維系生命,卻在自身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具備急救能力的情況下承接了該項業務,明顯超出了其能力范圍。
一審判決書稱,仁康醫院急救站在其配備的醫護人員、急救設備、執業資質方面均不具備對危重患者實施急救的情況下,承接了病危患者的轉運業務,又因配備氧氣不夠充足,中途兩次加氧氣延誤了寶貴的救治時間,客觀上加大了患者喪失救治的幾率,也給患者家屬帶來了難以彌補的遺憾和精神痛苦,仁康急救站應對患者劉麗麗的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其過錯程度,同時考慮患者自身疾病因素,法院酌定仁康急救站賠償責任比例為60%,賠償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45856.3元。
法院認為,雖然吉大一院主張未允許合作方采用吉大一院標識,但其至少對轉運車外觀上標有吉大一院標識是明知且放任的。根據《吉林大學第一醫院院后病人轉運服務合作協議》,吉大一院對合作方在醫院內的轉運服務工作負有監督管理義務。庭審查明,案涉轉運行為存在多處問題,轉運行為欠缺規范,吉大一院對案涉轉運行為應承擔一定的監督管理責任,結合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吉大一院賠償責任比例為10%,判決賠償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合計90976.05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語琤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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