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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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條件是民事訴訟程序啟動的門檻,法院對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審查,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訴權的行使與實體權利的救濟。
最高院在《慶豐農業(yè)生產資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錦州渤海海洋實業(yè)有限公司、黃某、孟某、遼寧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慶豐集團遼寧宇豐農資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中明確:
將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裁定駁回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既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違背司法程序的基本準則,應予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強調,鑒于一審法院近年來在多起案件中對案涉類似問題與本院認識不一致,本院從以下三方面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認定:
(一)慶豐集團提起本案訴訟符合起訴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是關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該條是關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行使代位權時,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判斷標準的規(guī)定。
本案中,慶豐集團以其系宇豐公司的債權人,因宇豐公司怠于向次債務人渤海公司行使到期債權為由,提起代位權之訴。慶豐集團起訴時提交了其與宇豐公司之間的款項轉賬憑證和交易憑證等證據(jù),擬證明其對宇豐公司享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同時,慶豐集團提交了宇豐公司與渤海公司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相關證據(jù)。據(jù)此,慶豐集團已經提交了其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的初步證據(jù),即其對宇豐公司享有到期債權;及宇豐公司與渤海公司之間存在債權的初步證據(jù)。慶豐集團在起訴時明確列明了被告、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且本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一審法院管轄案件。據(jù)此,慶豐集團提起本案訴訟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起訴條件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應當對慶豐集團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理。
一審法院認定慶豐集團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對宇豐公司享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和宇豐公司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情形,實質上對于慶豐集團是否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代位權進行了實體審理并作出了判斷。在此基礎上,一審法院應對慶豐集團的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作出認定處理,而不能以裁定的形式認定慶豐集團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慶豐集團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
即便當事人起訴所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在此情況下應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經人民法院釋明后,仍然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就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和合同效力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判斷,在此判斷基礎上也應以實體判決的形式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斷,而不能以裁定駁回當事人起訴的形式認定當事人并無訴權。
(二)本案當事人提起訴訟不存在應駁回起訴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代位權糾紛中,應首先審查該代位權行使的前提,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是否成立;如果該債權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但是,就本案一審法院所審理案件的情況來看,宇豐公司并未對其與慶豐集團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提出異議。而在代位權行使的前提債權并不存在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重點審查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是否有抗辯及該抗辯能否成立。故就本案爭議的代位權糾紛而言,應重點圍繞次債務人渤海公司所提出的抗辯能否成立進行審理。而從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并不存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規(guī)定的情形。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一般情形。慶豐集團提起本案訴訟,并不存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應當駁回起訴的情形。故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本案之后,應對慶豐集團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并以實體判決的形式對本案進行裁判。
(三)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系法律適用錯誤。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慶豐集團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通過裁定駁回當事人起訴,混淆了訴訟成立要件和權利保護要件的區(qū)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起訴要件為訴訟成立要件,系判斷當事人提起訴訟能否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原告起訴不符合該條規(guī)定的起訴要件,人民法院應以原告之訴不合法為由,通過裁定形式駁回起訴。在代位權訴訟中,其訴訟標的是債權人超越合同相對性,為保全其債權而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因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關系是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此前提條件系代位權訴訟的成立要件而非代位權的主張能否獲得支持的權利保護要件。如果該債權關系不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以起訴不合法為由,通過裁定的形式駁回起訴。前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第二款對此已作明確規(guī)定。但是,就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來看,債務人宇豐公司并未明確提出債權不存在的異議。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需要基于債權保全的行使要求,既審查慶豐集團與宇豐公司之間的債權關系,又審查宇豐公司與渤海公司之間的債權關系。在宇豐公司并未明確提出異議、而渤海公司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本案訴訟中的審理要件為渤海公司的抗辯能否成立。如果渤海公司的抗辯成立,則人民法院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支持其抗辯主張。對此,這涉及到慶豐集團的權利保護要件是否成立,應由人民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后加以判斷。此種情況下對渤海公司所提抗辯的審理,系權利保護要件的判斷;如果慶豐集團所提起的訴訟請求缺乏權利保護要件,即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則人民法院應以原告之訴不能得到支持為由,通過判決的形式駁回。因此,本案屬于人民法院應審理渤海公司等被告的抗辯能否成立的范疇,應通過實體判決的形式加以判斷,而不能以當事人并無訴權的形式加以判斷。
其次,就本案糾紛的處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剝奪當事人就本案起訴的權利,既直接影響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實體處理提起上訴的權利,又直接限制了二審法院通過實體審理對一審裁判結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力行使。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系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對于本案糾紛并無訴權,而否定當事人就本案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這種處理結果實質上并未對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進行實體審理和裁判。針對當事人對于一審裁定駁回起訴提起的上訴,二審法院原則上只能認定當事人提起本案訴訟是否具有訴權,而不能直接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并進行糾正;否則,如果二審法院徑行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該實體處理結果即為終審裁判結果,由此剝奪了當事人通過啟動二審程序對案件實體處理進行糾正的權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所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原則要求。
再次,不當裁定駁回當事人起訴,將影響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合法權益的司法需求,導致案件審理效率低下。如果人民法院通過指令審理的方式要求一審法院審理本案,導致當事人需要重新開始一審案件的審理程序。此種訴訟程序救濟,既變相延長了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法律規(guī)定要求,又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實體爭議久拖不決,致使案件審理效率低下,直接影響到人民法院公權力行使和人民群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要求和期待。
一審法院對本案的裁判思路有人民法院基于為當事人節(jié)省訴訟費用、為當事人預留進一步尋求司法救濟空間的司法關懷之考慮,但這種處理方式的價值順位應次于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實質解決爭議、有效化解矛盾的價值追求。且,通過實體爭議的處理,也有利于當事人盡快從爭議中終局解放出來,重新進行投資和再生產,有利于其權益的更好實現(xiàn)和國家經濟的更好發(fā)展。因此,一審法院對本案糾紛的處理思路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條件的法律適用要求,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原則要求,更不符合當事人對司法權力行使的要求和期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被裁定駁回起訴,本質上是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表現(xiàn),當事人可通過上訴、再審程序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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