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上海離婚金佳婚姻律師:“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下,這些證據雷區千萬別踩!
摘要
70萬轉賬是“借款”還是“購房款”?親屬對簿公堂卻因證據不足敗訴!本文通過真實案例解析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實操要點,揭秘舉證責任分配邏輯,教你避開證據陷阱,守護合法權益。
一、親屬反目成仇:70萬轉賬為何被法院駁回?
楊某起訴親屬王某歸還70萬元借款,提交了轉賬憑證和催款錄音。王某辯稱款項是購房款,并出示《房改售房契約》、單位集資建房審批表等證據。楊某雖質疑證據真實性,但拒絕申請筆跡鑒定。法院認為:
- 借貸合意舉證不足:楊某未提供借條等直接證據,僅憑轉賬無法證明借貸關系;
- 對方證據更具合理性:王某的購房文件與轉賬時間、房產登記鏈條吻合;
- 消極應對鑒定需擔責:楊某放棄鑒定機會,承擔“真偽不明”的不利后果。
局:楊某因舉證不能,訴訟請求被駁回。
金佳律師提示:親屬間資金往來務必簽訂書面協議!借條需明確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避免“人情債”變“糊涂賬”。
二、“誰主張誰舉證”≠誰起訴誰舉證?三大核心解析
(1)原則本質:兩層責任,動態轉移
- 行為責任(誰主張誰舉證):提出主張方需主動提供證據,例如原告起訴需提交借條、被告抗辯需提供還款記錄;
- 結果責任(真偽不明時定勝負):若事實無法查清,由負有舉證責任方承擔敗訴風險(如借貸案中原告對“借貸合意”負結果責任)。
鍵點:行為責任可隨訴訟進程在雙方間轉移,結果責任由實體法預先分配。
(2)分配規則:法律要件決定“誰該舉證”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1條采用“規范說”理論:
- 原告需證明“權利產生”(如借貸關系成立);
- 被告需證明“權利妨礙/消滅”(如債務已清償、訴訟時效屆滿)。
被告主張“借款已還”,需提供還款憑證;若主張“轉賬是贈與”,則屬對原告主張的否認,無需舉證。
(3)特殊例外:舉證責任倒置
法律明文規定時,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 專利侵權(被告證明技術不侵權);
- 醫療事故(醫院證明無過錯)。
注意:不當得利糾紛中,最高法明確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告需證明“無合法依據”。
三、四大實戰避坑指南
- 證據保留
- 借貸:借條+轉賬記錄缺一不可,備注借款用途;
- 房產交易:保存購房合同、付款憑證、過戶記錄,避免現金交易。
- 反駁技巧
- 對證據真實性有異議?立即申請鑒定!拒鑒視為認可或擔責;
- 善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如大額轉賬無合理解釋,可推定為借款。
- 法院調查取證
符合三條件可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 證據由國家機關保存;
- 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如銀行流水需持調查令)。
- 舉證期限
逾期舉證視為放棄!確需延期需在屆滿前書面申請。
金佳律師團隊服務特色:專設婚姻家事證據保全指導,全程隱私保護(結案后敏感信息物理粉碎),定制訴訟、調解、協議一體化方案。聯系電話:18916250600
四、互動思考
“王某母親無工作單位,卻能登記單位集資房——這一細節為何成為法官心證關鍵?”歡迎評論區分享你的法律推理!
文末寄語
“證據是訴訟的武器,細節是勝訴的密碼。”
——高級資深婚姻專業律師金佳
執業近20年婚姻家事經驗,勝訴率高,擅長婚姻家庭房產、股權分割與非訴談判。
社會職務:九三學社社法委委員、女律聯反家暴宣傳員,社情民意建言獲最高人民法院重點采納。
團隊定位:您的婚姻法律戰略顧問,家庭權益解決方案專家。
聲明:本文案例經脫敏處理,旨在普法,不構成個案建議。遇法律糾紛請咨詢專業律師。
黃金句子: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沉睡者——當你主張時,請讓證據醒來。
互動提問:您在生活中有無因證據不足吃“啞巴虧”的經歷?如何解決的?歡迎留言探討!
來源:案例參考,法律依據,理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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