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一、參考案例
(2020)粵03民特885號民事裁定 G某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案
二、案情簡介
2017年9月,G某與W某簽訂案涉《租賃合同》,約定:“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應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若協(xié)議不成,則通過仲裁程序解決,雙方一致同意以深圳仲裁委員會作為爭議的仲裁機構(gòu)。仲裁不成的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糾紛,W某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G某隨后提出仲裁反請求。仲裁首次開庭前,G某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確認雙方之間的仲裁條款無效,法院駁回其確認案涉《租賃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的申請。
三、法院裁判觀點
其一,涉案《租賃合同》第十九條第一款前一句有明確的仲裁意思表示,約定了仲裁事項并選定了明確的仲裁機構(gòu),已經(jīng)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有效仲裁協(xié)議的各項要素,應認定構(gòu)成一份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
其二,涉案《租賃合同》第十九條第一款后一句約定“仲裁不成的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該部分約定違反了《仲裁法》第九條第一款關于“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guī)定,屬于無效約定。但本案雙方當事人意圖“先裁后訴”,并非約定“或裁或訴”,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
其三,仲裁協(xié)議的性質(zhì)系當事人針對爭議解決方式簽訂的合同,在《仲裁法》對合同效力及解釋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原《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及解釋的一般規(guī)定。根據(jù)原《合同法》關于“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規(guī)定,涉案《租賃合同》第十九條第一款后一句約定無效,不影響前一句當事人約定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之有效性。
其四,G某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已向仲裁機構(gòu)提出反請求,也應視為其自愿接受仲裁機構(gòu)的管轄。G某另以租賃合同無效主張仲裁協(xié)議無效,但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因此,涉案《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仲裁的部分有效,當事人應當依約將其爭議提交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四、啟迪意義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若當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則“或裁或訴”條款應認定為無效。關于“先裁后訴”之爭議解決條款,盡管其中關于“仲裁不成的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的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將爭議提交仲裁之約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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