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赫然張貼,補償費用卻仍在“路上”——這種程序倒置的征收操作,不僅是對法律威嚴的公然挑戰,更將無數被征收家庭置于權益懸空的險境。當征收部門跳過“足額存儲補償費”的關鍵步驟,搶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人手中那份看似沉重的權利憑證,是否瞬間輕如鴻毛?法律的天平,又該如何守護被征收人那風雨飄搖的家園?
1、案情回溯:急不可耐的征收令
一條規劃中的道路,將某片寧靜家園劃入征收范圍。補償協商僵持不下,被征收人無奈之下申請信息公開,真相令人愕然:征收決定早已于2023年3月28日悄然落地。補償協議未簽,安置決定未下,征收大幕竟已拉開?
細察征收部門“精心”鋪排的時間線:
3月21日: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匆匆公示(公告期30日);同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出爐。
3月28日:維穩領導小組批準風險評估報告;縣政府同日悍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3月30日:征收決定正式公告。
一切看似環環相扣,卻埋下致命隱患——足額存儲征收補償費用這一法定剛性要求,被刻意延遲到了征收決定生效之后!征收部門后續雖“按部就班”召開動員會、聽證會(4月24日),組織選定評估機構(4月27日),送達分戶評估報告(6月1日),然而程序空轉之下,群眾意愿淪為形式主義的犧牲品。
法律明燈: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這是啟動征收不可撼動的法律閘門。
2、征收決定前的鐵律:五步缺一不可
征收決定的合法性絕非一紙文書可自證。征收方必須完成以下法定“通關任務”:
詳實調查與公示: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進行全面登記,并向社會公開調查結果。
方案公示與民意吸納: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示不少于30日;對過半數被征收人提出的異議,必須依法組織聽證并修改方案。
風險評估與民主決策: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必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評估機構選定:依法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具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補償費用保障(核心命門):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本案征收方正是在第五步——補償費用足額存儲這一核心命門上公然失守。 此種程序倒置,使得3月28日的征收決定如同建立在流沙之上的堡壘,其合法性根基蕩然無存。法律不會縱容此類對公民財產權核心保障條款的漠視。最終在訴訟壓力下,征收方雖自行撤銷了涉案征收決定,法院仍依法確認其違法性。
3、訴訟迷霧:未過戶房屋,父親無權維權?
本案另一交鋒焦點直指原告主體資格。涉案房屋在征收前已由父親賣給兒子,雖未完成過戶登記(產權證仍登記在父親名下),但房屋實際所有權及占有使用已轉移。征收部門據此質疑:父親(原產權登記人)是否具備起訴征收決定的主體資格?
最高法智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1125號案中清晰闡明:房屋征收部門必須認可實際占有人對房屋享有的合法權益及其實際所有權人地位。實際占有人因其權益受征收決定直接影響,天然具備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本案原告作為房屋實際所有人(兒子)的父親,若該房屋確系其唯一居所,則征收決定對其安身立命之所的剝奪,將產生最直接、最沉重的生存影響。法律若在此刻以其非登記產權人為由剝奪其異議之權,不僅違背基本情理,更是對法律公平正義核心精神的背離。法院最終采納此觀點,確認了原告適格的主體資格。
4、拆遷律師箴言:被征收人的力量不可低估
征收進程中,被征收人遠非被動承受者,法律賦予了多項關鍵主動權:
方案話語權: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過半數異議即可觸發法定聽證程序。
評估機構選擇權:通過協商或多數決定、搖號等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直接影響補償基準。
簽約率,扭轉乾坤的集體力量:為防范大規模矛盾,多地設置最低簽約率門檻。征收決定作出后,在簽約期內若簽約比例未達標(如85%或90%),已簽協議失效,征收決定效力亦可能動搖甚至終止。簽約率要求日益嚴格,成為連接征收決定與民眾意愿的重要紐帶。
因此,即便房屋征收決定已赫然公告,也絕不意味征收已成定局。當廣大業主形成共識、集體發聲,匯聚的力量足以撼動違法或違背民意的征收決定,為公共利益與公民財產權筑起實質平衡的堤壩。
征收補償費用的足額存儲,絕非可有可無的形式主義步驟,而是法律為公民財產權筑起的第一道堅實防線。當征收部門為追求效率而將其置于決定之后,不僅踏破了法定程序的紅線,更將無數家庭的安穩推向了懸崖邊緣。
本案中征收決定雖被撤銷,但警示長鳴:法律賦予的程序性權利,是守護實體權益的盾牌。每一次對“足額存儲”的堅持,都是對法律尊嚴的捍衛;每一次對簽約率的爭取,都是公民力量的覺醒。征收權的正當性邊界,正在于對財產權最深切的敬畏與尊重——法律不是橡皮圖章,程序正義的基石之下,才有公平補償的生根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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