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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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8)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也即,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法院有主動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義務。
最高院在《北京新中實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海南中實(集團)有限公司與華潤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項目權益糾紛案》中明確: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對案件作出的認定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一致時,法院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經法院告知后當事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不作出實體判決。
如果法院擅自改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據此作出判決的,則屬未訴而判,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法院代當事人行使起訴之權利,剝奪了對方當事人的抗辯權利,違反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構成程序違法,上訴法院可依法撤銷該民事判決。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最高院在《莊秀映、詹澤雄等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案》中也明確:
本案訴訟過程中,鄭宇主張案涉法律關系系借款關系,詹澤雄、合鑫隆公司亦認可借款關系屬實;莊秀映則主張案涉法律關系為投資關系以及后續的股權轉讓關系。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法律關系為投資關系,并將“訟爭款項的性質是投資款還是借款”“所涉債務是基于股份轉讓還是借貸產生”“案涉債務是否合法有效?
如有效,清償責任主體如何確定”作為案涉爭議焦點;二審法院認定案涉法律關系為無名合同,亦將“如果不存在虛假訴訟本案的法律關系應如何認定,是否存在債務加入”“案涉實際法律關系存在之時,鄭宇以存在借貸關系提起本案訴訟而原審法院以股權轉讓法律關系對案件作出實體判決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等作為爭議焦點,并由各方當事人當庭發表辯論意見。
在此情形下,二審法院根據其認定的法律關系性質,在鄭宇訴訟請求的范圍內對案涉爭議作出實體裁判,并不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修訂后的證據規定取消法院主動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強制性規定,將是否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賦予了當事人,避免對當事人訴訟處分權與法院中立地位造成不當干預。因此,當事人要格外注意,如果訴訟請求和法院查明關系不一致,應合理選擇變更訴請,以免承擔不利后果。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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