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用人單位的入職微信后,
在入職等待期間,
用人單位卻突然告知求職者取消錄用。
面對此種情形,
勞動者該怎么辦?
可否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
王某原系A公司員工,為尋求新的職業發展,在2023年7月底通過網絡向B公司投遞了簡歷。經B公司組織面試,B公司人事專員在面試結束當天通過微信告知王某面試通過,并要求王某盡快到崗入職。王某向B公司人事專員索要錄用通知書,B公司人事專員以流程正在審批為由未提供錄用通知書,并告知王某“你可以放心大膽去辦理離職,錄用通知書我已經在走流程了。”
2023年8月初,王某與A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在赴B公司辦理入職前,B公司人事專員通過微信要求王某設計一份活動方案,王某按要求設計并提交活動方案后,B公司卻決定不錄用王某。
王某感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人事專員通過微信告知王某面試通過并要求王某盡快到崗入職,使王某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已被B公司錄用。王某與原任職的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準備前往B公司入職,以行為表明其同意與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就締結勞動合同達成了一致意見。B公司最終違背誠信原則,未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造成王某利益受損,依法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王某的經濟損失。因王某已于2023年9月入職了C公司,待業時間約為一個月,法院最終判決B公司向王某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
該判決作出后已發生法律效力,B公司向王某賠償了全部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了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或要求勞動者到崗入職的通知后任意撤銷、額外增加入職條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向勞動者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勞動者為入職新單位而放棄了原有工作,在新單位取消錄用后陷入失業狀態,新單位一般須向勞動者支付1至3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具體賠償金額由法院結合案件情節予以認定。
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遭遇不公時,應妥善保存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記錄、錄用通知書、薪資待遇等相關證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也應恪守誠信原則,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對已發出的錄用通知負責,避免此類糾紛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來源: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作者:王道柳 繪畫:陳遠晗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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