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系益陽市赫山區X鎮X村村民,其房屋和土地因益陽市X建設項目被征收。2023 年 3 月 5 日,X征拆辦與二人簽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協議》,但雙方對搬遷騰地期限存在爭議,原告認為是 2026 年前,被告X征拆事務中心認為是 2023 年 3 月 26 日前。2024 年 4 月 7 日、12 日,X征拆辦向原告發出《限期騰房通知書》,4 月 25 日、26 日,X征拆事務中心將原告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除。
李某1為查明征收情況,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向赫山區自然資源局、益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湖南省人民政府、益陽市人民政府、赫山區人民政府、X鎮人民政府等多個部門申請公開與征地相關的一系列文件信息。
赫山區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收到申請后,4 月 14 日答復部分信息以附件紙質檔形式提供,部分信息經查詢無相關資料。
李某1、李某2對房屋被拆除一事不服,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政府、益陽市赫山區X鎮人民政府、X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后追加X產業開發區征地拆遷和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為被告。法院經審理,認定X征拆事務中心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同時駁回原告對其他被告的起訴及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認為:
1. 被告在征收過程中存在諸多違法違規行為,如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未作出安置補償決定書,在未征得原告李榮華同意且未支付補償款、搬遷期限未到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房屋,違反了 “先補償、后搬遷” 等相關法律規定。
2. 原告李榮華否認在征收補償協議上簽字,且認為協議中搬遷騰地期限被涂改,協議應屬無效。
被告X征拆事務中心等認為:
1. 征收程序合法,發布了相關公告,進行了現狀調查、風險評估等工作,且補償款已支付到位。
2. 雙方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合法有效,雖搬遷騰地期限存在涂改,但系筆誤且已當場更正,原告同意征收并簽字按手印、辦理了領款手續,房屋拆除是按協議約定進行,不存在強拆行為。
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搬遷騰地期限這一關鍵事實,雙方各執一詞。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證實搬遷期限為 2026 年更為真實,被告對筆誤未作出合理說明,此認定成為判定被告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重要依據。
1. 原告提供的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明其對房屋和土地的權益;
2. 征收補償協議(手機拍照)用于證明搬遷期限;
3. 強拆現場監控視頻截圖及視頻光盤證明房屋被強制拆除的事實;
4. 被告X征拆事務中心提供的征收土地預公告及簽收說明、送達回證、公示照片等一系列文件,證明其征收程序合法;
5. 《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協議》、拆遷款項領款單、銀行交易流水等證明已對原告進行補償及安置。
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房屋被違法強拆,土地被征收過程存在諸多違法之處,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獲得合理賠償,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
同時,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了解征收的詳細情況,確保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期待法院能夠公正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對違法行政行為予以糾正和制裁。
原告部分勝訴。
法院確認被告X產業開發區征地拆遷和社會事務綜合服務中心對原告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責令其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
該金額是在已經領取了一百元萬補償基礎之上判令的。雖然賠償金額可能未達原告最初訴求,但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原告的損失,也對違法行政行為進行了糾正,維護了原告的部分合法權益。目前該案在二審進程中。
首先,詳細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和案件基本情況,收集整理相關證據,如房屋產權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征收補償協議、強拆現場視頻等。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協助當事人向多個部門提出申請,獲取與案件相關的信息資料。
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規定,對被告的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從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協議簽訂的有效性、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向法院提交有力的代理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涉及房屋征收和政府信息公開兩大關鍵問題。
在房屋征收方面,被告在征收過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未嚴格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等法定程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而政府信息公開對于保障公民知情權至關重要,當事人通過申請信息公開,試圖了解征收全貌,這一過程也反映出信息公開工作在實際執行中的不足。
通過本次訴訟,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也為規范政府征收行為和信息公開工作提供了警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br/>
2《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拆人應當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騰出土地。被征拆人拒不按期騰地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的違法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條款,明確了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規則和賠償標準等。
附:法院判決書
▌專業領域
在企業訴訟、仲裁、重大民商事爭議解決等方面具有獨到思路,業務范圍涉及建設工程與房地產、公司股權、金融借貸、婚姻繼承、勞動糾紛、征地拆遷等領域,在商事投資、股權爭議、企業家權益保護、股權激勵制度的構建與實施、公司頂層架構設計、股東投資風險防范和控制、公司日常法律風險防范、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涉經濟類刑事案件等領域均有豐富經驗。
▌執業領域
來春雷律師,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獲得法學碩士學位。
擔任過中學教師,九年政府機關工作經驗,對于政務文化和政府體系運轉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參與處理過民商事糾紛逾三百余件,實踐經驗豐富,擔任過天津市某大型國企法律顧問。
曾任九三學社天津市委參政議政專家、市委法律專委會委員。對于房地產相關爭議和征收拆遷領域有獨到見解和辦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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