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坡州LG Display工會干部因受到公司車輛等特殊優待而備受爭議。
有人認為,考慮到公司并未向工會干部提供公司車輛和停車場等超出一般支持范圍的便利,這種做法有些不尋常,可能會引發不公平勞動行為的爭議以及員工之間不必要的誤解。
據相關業內人士7月9日報道,一篇題為“坡州LG Display工會問題”的批評文章最近出現在韓國勞動組合聯合會內部公告欄上,引發廣泛關注。
該作者批評公告欄稱:“工會干部將公司車輛用于個人用途”、“他們周末繼續使用公司車輛,工作日則停在公司停車場。這太過分了嗎?”
有人懷疑工會干部濫用職權,從公司獲得特殊優待。
工會干部尤其應該拒絕公司提供的招待和特殊福利,因為他們維護并代表著公司員工(工會會員)的權益。但也有批評認為,如果工會干部通過強調工會的地位和活動來獲取特殊福利,就無法擺脫不公平勞動的爭議。
一位經濟團體的負責人解釋說:“作為最低限度的支援,我們可以提供工會辦公室,但如果是商務用車,最好是確保預算,并從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中運營。”
一位大型工會的負責人也表示:“過去我們曾要求公司配合使用商務用車進行工會活動,但公司表示,這可能會被視為不公平勞動,所以我們使用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來運營商務用車。”
LG Display 部分承認了為專職工會干部提供商務用車的支持。
LG Display相關人士表示:“我理解工會主席和分公司經理因工作原因提出派遣支援請求時,我們會提供支援。”
然而,有人指出,如果支援范圍超出公司工會干部通常的范疇,不僅可能引發優待爭議,而且考慮到勞資關系,還可能在公司內部員工之間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和不信任。
一位金融行業的工會相關人士指出:“無論是否構成不正當勞動行為,如果工會從公司獲得諸如提供商務車輛和使用停車位等優待,都可能在工會成員之間造成勞資關系方面不必要的誤解。因此,工會干部不應要求或接受超出通常范圍的利益。”
同時,現行《工會法》(第81條第4款)將“為工會運營經費提供援助的行為”定義為不正當勞動行為。然而,有人指出,提供車輛等便利是否無條件地被認定為不正當勞動行為,需要進一步探討。
雇傭勞動部一位官員表示:“過去,(公司)資助工會的運營費用被視為不正當勞動行為,但2018年,該法律被裁定違憲,并進行了修改。”他還補充道:“為工會提供車輛等便利未必就構成不正當勞動行為”,但“公司資助工會運營費用是否侵犯了工會的自主權,似乎有必要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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