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安置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征收人徑行作出《安置補償決定》,而該決定又可能實質性的影響被征收人的權利。這個時候,我們怎么通過指正行政機關的錯誤,從而撤銷《安置補償決定》呢?可以試試一下思路,姚律師嘗試為您分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實踐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負責組織村組集體土地上的征收工作并對被征收人作出安置補償決定的職權。如果不是《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安置補償決定》,可以認定為受“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委托,也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被告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在實物安置方式或者貨幣化補償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
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安置補償決定書》時推定被征收人選擇實物安置方式,并未征求被征收人的選擇安置補償方式的意見,未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選擇安置補償方式的權利,可以認為是“程序違法”。
比如,案涉《安置補償決定書》在內容上并未包括安置住房的面積、被征收人戶內其他安置對象的類別及人數等安置利益,或者遺漏了被征收人及其戶內成員本應享有的安置補償權益等。
根據上述情況,法院可以認定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案涉《安置補償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被征收土地為集體土地,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應當依照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規定予以征收補償安置。
因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規定集體土地征收的具體補償程序,《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可以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程序未作具體規定,但行政機關作出案涉《安置補償決定》時也應遵守行政合法、合理及程序正當等一般性原則,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也即:“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痹摋l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該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該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實踐中,行政機關雖主張其對案涉房屋進行了評估并作出了評估報告,但是沒有保障被征收人權利,也并未提交案涉房屋的評估報告作為證據,亦未提交其通過何種方式選定評估機構的證據,還未提交評估報告向被征收人送達及保障被征收人申請復核權利的證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之規定,應視為行政機關對案涉房屋的評估并作出《安置補償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p>
我們可以主張,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依法應予撤銷《安置補償決定》,實質性保障被征收人的權益。
▌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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