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吳鐸思 實習生李岳洋)績效考核制度不完善,導致員工未能收到足額勞動報酬,這樣的責任由誰來負?日前,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烏魯木齊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關于支付員工龍某欠發工資34970.54元及經濟補償金9730.80元的判決。
龍某于2023年5月入職烏魯木齊某公司任經營副總經理,雙方約定月薪1.2萬元(含基本工資7100元和績效工資)。2023年7月起,公司以“績效考核不達標”為由將其降薪。同年12月,龍某以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離職,并提起勞動仲裁。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該公司與龍某解除勞動關系,支付龍某2023年7月至12月欠發工資34970.54元、經濟補償金9730.80元。
該公司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公司未能提供經龍某簽字確認的績效考核制度及降薪依據,其單方降薪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構成違法降薪。據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工資差額34970.54元及經濟補償金9730.80元。
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公司認為,龍某作為高管應適用特殊管理規則,且其離職未經交接程序,故不應支付補償金。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指出,無論勞動者職位高低,薪酬變更均須雙方書面確認;公司既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也無法證明龍某存在“未完成績效目標”或“離職程序違規”的情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用人單位在調整薪酬、績效考核等涉及勞動者核心權益的事項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高級管理人員勞動權益同樣受勞動合同法保護,企業不得以“特殊崗位”為由規避法律責任。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對于績效考核等涉及薪資調整的制度,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公示,勞動者如遇違法降薪,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注意保留工資條、銀行流水等證據。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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