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劃重點:
問:簽了全日制勞動合同(正式工或全職),還能再和其他單位簽勞動合同嗎?
答:不可以!法律原則上不支持一個勞動者同時建立兩份全日制勞動關系。
問: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比如每天只工作幾小時的“小時工”、“兼職”)呢?
答:可以!非全日制員工可以同時和多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前提是,后面這份工不能耽誤了前面那份工。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張華(化名)入職某快遞公司處,從事分揀員工作,期間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口頭約定工資2500元,以月實際出勤日計算,公司為其繳納工傷等社會保險。
2025年1月,張華又進入某商場處從事銷售員工作,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4000元,以月實際出勤日計算。
2025年3月,張華向快遞公司申請病假。但事實上,張華請假期間在某商場處工作。快遞公司知道張華在商場在任職后,單方解除了與張華之間的勞動關系。張華認為法律并未禁止多重勞動關系,快遞公司應當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向其進行經濟補償,經勞動仲裁后,張華為維護自身權益,將快遞公司訴至法院。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
張華稱:法律并未禁止建立多重勞動關系,從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度出發,應認定多重勞動關系存在,快遞公司應為單方解除合同進行相應經濟賠償。
快遞公司反駁:張華以生病為由,欺騙我公司,騙取勞動報酬,有違基本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勞動者應遵守勞動紀律及職業道德的規定。同時,我公司與張華雙方之間為勞務關系,張華主張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
雖然法律沒有完全禁止“多重勞動關系”,但認定起來有嚴格條件:
首先在主體層面,勞動者應為從事的非全日制用工;其次在時間內容層面,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張華與快遞公司之間約定的工資薪酬發放以實際出勤的工作時間計算,非全日制工作;張華與商場之間亦如此。但是張華在快遞公司請“病假”期間,跑去商場上班,顯然欺騙了快遞公司。張華隱瞞在商場的兼職,利用“病假”時間去做另一份工,必然影響甚至損害了他在快遞公司本應履行的勞動義務。最終,法院認為張華的情況不符合合法建立的多重勞動關系的條件。快遞公司解除與他的關系是合法的。故判決駁回了張華的訴請。
法官提醒:
全日制員工:想再做一份工?最好先跟現任老板溝通清楚,看看公司規定允不允許,或者考慮清楚風險。原則上不建議同時建立兩份全日制勞動關系。
非全日制兼職者:兼職可以,但務必誠實守信,確保兼職不影響主業!千萬別想著鉆空子、耍小聰明。
用人單位:招人時要做好背景調查,明確用工性質(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并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對兼職行為進行合理規范。
找份工作不容易,干好一份工作更需盡心盡力。“腳踏兩只船”看似聰明,實則容易“翻船”,還可能丟了“飯碗”又賠錢!誠實勞動,合法合規,才是長久之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 核:郭玉婷
作 者:申小倩 薛彥欣 強慧雪
編 輯:劉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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