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法律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為主張權利。但這里可突破合同相對性主張工程款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掛靠)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
那么,哪種情況下掛靠人可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呢?
最高院在《青海新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萬利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明確:
如果用資質不針對特定的工程項目,直接承包被借用資質的建筑公司的經營權,交納借用資質的承包費,在承包期內可借用資質實施不特定的工程項目,某一目標工程項目完成后,雙方借用資質的法律關系并不必然終止。在這種特殊的借用資質情況下,掛靠人與發包人建立了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法律關系,享有案涉工程上的工程款等相關權利,發包人應將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等費用支付給掛靠人。
一審法院認為,
一般情況下,借用資質為僅對目標工程借用資質簽訂施工合同,目標工程的所有事項履行完畢后,借用資質的法律關系即終止;
還有一種借用資質承包工程的形式比較特殊,該種借用資質不針對特定的工程項目,直接承包被借用資質的建筑公司的經營權,交納借用資質的承包費,在承包期內可借用資質實施不特定的工程項目,某一目標工程項目完成后,雙方借用資質的法律關系并不必然終止。
本案中,從各方提交的證據看,吳美永從2008年開始就約定承包萬利公司在西寧地區的經營權并從事建設工程施工,一直到簽訂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在案涉工程施工及竣工后仍然簽訂經營承包協議;吳美永與萬利公司約定了每年的承包費,并約定吳美永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萬利公司收取管理費;實際上就是吳美永借用萬利公司的資質在西寧地區承包工程,并以萬利公司的名義從事一切建設工程的經營活動,符合前述第二種借用資質承包工程的形式。
同時,吳美永在案涉施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處簽字,就案涉工程專門另行簽訂借用資質承包工程的合同,交納管理費,接收工程款,施工中與新田公司、設計單位簽訂補充協議,以及本案中代付萬利公司案件受理費等情形,更加印證了吳美永借用萬利公司資質承包案涉工程的事實。
綜上,各方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吳美永借用萬利公司資質與新田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系案涉工程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其與新田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各方對此亦予以認可,吳美永與新田公司建立了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法律關系,享有案涉工程上的工程款等相關權利,新田公司應將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等費用支付給吳美永。
最高院在二審中也認為,
本案中,吳美永與萬利公司之間《經營承包協議書》約定承包期限為2011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及施工在上述期限內;一審中各方當事人對吳美永為案涉工程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亦無異議,故一審法院對于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及吳美永系實際施工人認定正確。
《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均規定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吳美永有權作為本案當事人參與訴訟,并有權主張工程價款。
周軍律師提醒,該案例顯示,在非針對特定項目,而是長期借用資質承包經營的掛靠人,可以以實際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