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民企老板范海生收到了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他曾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羈押212天。沈陽高新區法院決定賠償范海生人身自由賠償金100810.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范海生曾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種材料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25日,他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沈陽市公安局刑拘。2022年12月28日,沈陽高新區法院判決范海生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罰金未執行)。該案發回重審期間,檢方以案情變化為由撤訴。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陽高新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029.8萬余元。
由于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與范海生所申請的金額相差甚遠,因此他已決定向沈陽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法院決定賠償15萬余元
本案由范海生公司的競爭對手報案引發,2021年3月,沈陽警方在北京將范海生抓捕歸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師多次向沈陽高新區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該院以其不認罪為由,繼續羈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陽高新區法院取保候審,他共被錯誤羈押212天。最終,該案以檢方撤訴終結。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陽高新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029.8萬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98037.28元(暫以2023年賠償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財產損失1000萬元。
7月9日,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2025)遼0192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沈陽高新區法院認為,本案中,范海生因涉嫌假冒專利罪被提起公訴,高新區法院以其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三十五萬元。該案重審期間,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并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范海生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在刑事訴訟中,從偵查、逮捕到審判,是證據要求的由低到高的過程,也是賠償歸責原則由寬到嚴即違法歸責到結果歸責的過程,雖然高新區法院未對范海生作出逮捕,一審也未判處限制范海生人身自由的實刑,但根據上述規定,適用后置吸收原則,應由高新區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范海生被羈押期間遭受的損害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關于人身自由賠償金,沈陽高新區法院認為,本案中,范海生于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執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審,共計羈押212天。按照最新國家賠償標準,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75.52元計算,范海生應獲得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00810.24元。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屬于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當在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數)酌定。范海生被羈押212天,綜合考慮范海生的羈押時間、糾錯過程、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50000元,此外應當在范海生住所地所在社區為范海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關于范海生提出的財產損失1000萬元,因未對范海生實施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范海生的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沈陽高新區法院決定不予支持。
綜上,沈陽高新區法院決定賠償范海生150810.24元。
決定再向沈陽中院申請國賠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導致其與浙江、廣東等地多家合作企業的合作終止,不僅損失了巨額收益,更損失了巨大的商業機會和市場。同時,他的公司還是某重大國際賽事抗菌餐具供應商,本案的錯誤處理直接導致其喪失該商業合作,造成巨額損失。
范海生在賠償申請書中指出,本案屬于申請人競爭對手通過不正當手段進行打壓,申請人已經依據合同取得案涉專利使用權,并經沈陽仲裁委員會確認有效。但沈陽相關公檢法機構仍以申請人沒有取得專利權為由立案、拘留、逮捕,并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作出一審有罪判決,不僅致使程序空轉,而且申請人作為民營企業家的權益受到嚴重影響。
范海生據此向沈陽高新區法院提出1000萬元的財產損失賠償申請,但沈陽高新區法院并未支持此項申請。
7月10日,范海生向澎湃新聞表示,由于沈陽高新區法院作出的上述賠償決定,和其所申請的賠償金額相差甚遠,他已決定向沈陽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這起假冒專利案涉案專利為中科院金屬所的“一種奧氏體抗菌不銹鋼”發明專利(專利號:ZL02144683.0)。2013年,中科院金屬所與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授權該公司實施該專利。2017年,沈陽融榮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沈陽融榮公司”也獲得該專利授權。由此,兩家公司形成競爭對手關系。
2020年5月22日,沈陽融榮公司負責人報案稱,北京中科普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海生涉嫌假冒專利。2021年3月25日,沈陽警方在北京將范海生抓捕歸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師多次向沈陽高新區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但該院以其不認罪為由,繼續羈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沈陽高新區法院取保候審。
2021年12月28日,沈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范海生犯假冒專利罪,單處罰金35萬元。范海生提起上訴。2023年7月24日,沈陽中院作出二審裁定。該院以“原判認定被告人范海生犯假冒專利罪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沈陽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一年后的2024年7月24日,沈陽高新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以“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范海生不起訴。
來源 | 澎湃新聞 九派新聞
值班編輯丨王 韜
值班主任丨李寧琳
總值班丨李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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