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口遷出且沒有實際耕種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當承包方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時,原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應依法交還發包方。
此類情形需同時滿足兩個要件:一是戶籍的徹底遷移,即原集體經濟組織內無剩余成員;二是承包地處于未實際耕種狀態,包括自行撂荒或委托他人代耕但未履行合同義務。
在實踐中,部分農戶雖保留農村戶籍但長期在外務工,若能提供土地流轉協議或有效耕作證明,仍可保留承包權。該條款旨在防止"空戶占田"現象,確保土地資源獲得實際耕種。
二、長期撂荒土地
針對耕地閑置問題,《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閑置、荒蕪耕地的原則。在實踐中,連續兩年未利用的承包地,發包方有權啟動承包合同終止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一些特殊的撂荒情形是允許的:比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暫時棄耕,經村委會認定后可給予恢復期。
三、違法改變土地用途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業用途屬性具有法定強制性。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擅自改變耕地用途進行非農建設(如住宅建造、采礦作業等)或破壞耕作層的行為,發包方不僅可收回土地,還需聯合自然資源部門追究違法責任。
近年典型案例顯示,部分經營者以設施農業為名建設永久性建筑,此類行為已被納入重點整治范圍。法律實踐中,土地用途變更需經縣級農業部門審批,并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四、承包主體全戶消亡且無繼承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的承包方消亡制度,實質是法律關系的自然終結。
具體適用情形包括:
五保戶去世且無遺贈扶養協議;
整戶遷出并喪失集體成員資格;
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且無法定繼承人。
此類情形下,承包地作為集體資產應依法回歸集體統籌安排。值得注意的是,通過合法繼承或遺贈取得的承包權不受此限,體現對私有財產權的尊重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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