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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房產分割往往是焦點問題,而離婚后一方獨自償還房貸,能否向另一方追討相應款項,更是容易引發糾紛。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陳峰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林浩向陳峰返還代為支付的一號房屋的購房款 1554495 元(離婚后陳峰還貸 3108990 元 ×50%);
判令林浩向陳峰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以 1497000 元為基數(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期間陳峰還款 2994000 元 ×50%),自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 57495 元為基數(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期間陳峰還款 114990 元 ×50%),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由林浩承擔。
陳峰稱,其與林浩原系夫妻關系,2012 年 8 月 22 日登記結婚,2015 年 12 月 14 日協議離婚,2017 年 4 月 24 日復婚,2020 年 5 月 29 日經法院調解離婚。2017 年 12 月 27 日,陳峰母親吳芳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房屋總價款 8378072 元。2023 年 12 月 27 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陳峰、林浩與吳芳存在借名買房事實,判決借名買房關系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解除,吳芳支付林浩房屋折價款 4989957.94 元。該判決載明,離婚后陳峰個人還貸 3108990 元,屬代林浩、陳峰履行共同付款義務,應由二人分擔,陳峰可另案向林浩主張債權。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林浩辯稱,不同意陳峰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由錯誤,應為合同糾紛,起因為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及共有物分割問題;
陳峰償還銀行貸款不應重復評價或處理,在之前案件中確定雙方份額時已考慮該情況;
房屋升值利益不在本案審理范圍;
雙方未就涉案房屋購房款完成結算,林浩無需支付利息;
整體計算,林浩支付的案涉房屋相關款項遠超 50%,不欠付陳峰購房款。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陳峰與林浩婚姻狀況:2012 年結婚,2015 年離婚,2017 年復婚,2020 年 5 月經法院調解離婚。
一號房屋購買情況:2017 年 12 月 16 日以吳芳名義購買,總價款 8378072 元,首付款 3358072 元,貸款 502 萬元,期限 20 年(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38 年 1 月 16 日),以吳芳名義償還,不動產權登記在吳芳名下,單獨所有。
此前訴訟情況:林浩曾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借名買房合同并主張折價款,2023 年 12 月 27 日法院判決認定借名買房關系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解除,吳芳支付林浩折價款 4989957.94 元,明確陳峰離婚后還貸 3108990 元屬代雙方履行義務,可另案向林浩主張。后陳峰、吳芳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還貸情況: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貸款多由林浩支付,此后林浩未再還款。2020 年 5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吳芳賬戶共支出貸款本息 3535687.07 元,其中陳峰轉款 3108990 元,林浩離婚后未還貸。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本案案由是否正確?
陳峰償還的貸款是否屬于重復處理?
林浩是否應向陳峰返還代為支付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
(二)法律分析
本案案由為離婚后財產糾紛,處理的是離婚時未處理的夫妻共同債務。一號房屋貸款始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離婚時未處理該房屋,生效判決雖確認借名買房關系解除及折價款,但未處理離婚后陳峰個人還貸部分,故本案屬離婚后財產糾紛,案由正確。
陳峰償還的貸款不屬于重復處理。此前案件確定雙方份額時雖考慮還貸情況,但未對離婚后陳峰單獨還貸的分擔問題進行實體處理,故陳峰有權另案主張。
生效判決確認陳峰、林浩對一號房屋各占 50% 份額,離婚后至借名買房合同解除前,陳峰還貸屬代雙方履行共同義務,林浩應承擔 50% 份額。結合銀行流水及雙方意見,核算出林浩應返還 1554495 元。關于利息,結合雙方關系及合同解除時間,酌情確定以 1554495 元為基數,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林浩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陳峰代為還貸款項 1554495 元及資金占用利息(以 1554495 元為基數,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駁回陳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離婚時應妥善處理共同財產及債務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及債務應盡量協商處理并明確約定,避免離婚后產生糾紛。若離婚時未處理,后續可通過訴訟解決,但需注意訴訟時效及證據保存。
(二)借名買房需謹慎,權利義務要明確
借名買房存在諸多風險,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房屋權屬、出資情況、貸款償還、風險承擔等事宜,避免日后因房屋歸屬、款項支付等產生爭議。
(三)還款憑證要留存,以便主張權利
在涉及共同還款的情況下,還款方應妥善留存銀行流水、轉賬記錄等憑證,一旦發生糾紛,這些憑證是證明自己履行還款義務、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四)生效判決內容要重視
生效判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重視判決中關于權利義務的認定及指引,如判決中明確可另案主張的權利,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婚姻家庭及房屋買賣相關事務中,當事人應增強法律意識,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規范自身行為,防范法律風險。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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