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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分家單是家庭財產分配的常見形式,但其法律效力如何?哥哥在弟弟分得的房屋翻建時出過力,能否主張房屋權利?這起案例給出了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陳立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北京市平谷區一號宅院歸其所有。
陳立稱,其父母(父親陳強已故,母親劉英)1984 年 5 月 3 日立下分家單,將家中房產分給兩個兒子,他分得老房即一號宅院,哥哥陳軍分得新房即二號宅院。他在一號宅院居住至今,現陳軍不認可一號宅院歸其所有,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所有權。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劉英辯稱,同意陳立的訴訟請求,認可分家單的內容,1989 年翻建一號宅院時陳軍未出資出力,房屋應歸陳立所有。
陳紅(陳立姐姐)、趙偉、趙娜(已故姐姐陳蘭的子女)的答辯意見與劉英一致。
陳軍辯稱,不同意陳立的訴訟請求。一號宅院所有權人系劉英,雖然認可 1989 年分家事實,但認為一號宅院是父母建造的養老房,父母曾說過百年之后再給陳立。1989 年翻建一號宅院時他出錢出力,給了父親 3000 元發工人工錢,還打了窗戶、修復漏雨的廂房、幫忙刷大門漆等,故主張若房屋歸陳立,陳立應給付其 6 萬元折價款。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陳強與劉英育有陳軍、陳立(聾啞人)、陳紅、陳蘭(已故),陳蘭育有趙偉、趙娜。
1984 年 5 月 3 日,陳強夫婦主持分家并簽訂分家單,明確陳立分得一號宅院(老房),陳軍分得二號宅院(新房),并對家具分配、贍養事宜等作出約定,各方簽字確認。
1989 年一號宅院翻建,陳立稱劉英夫婦、陳紅、陳蘭幫忙建房,陳軍僅幫忙拉過砂石料;陳軍稱自己出資 3000 元、出力打窗戶等。
分家后陳立在一號宅院結婚居住至今,劉英夫婦也在此居住,陳軍在二號宅院居住,后陳軍將二號宅院賣給同村村民,相關買賣合同已被法院確認有效。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1984 年的分家單是否有效,能否依據分家單確認一號宅院歸陳立所有?
陳軍在房屋翻建時的出資出力行為,是否影響房屋所有權歸屬,其主張 6 萬元折價款能否成立?
(二)法律分析
分家單的效力:分家單是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分配、贍養等事宜達成的合意,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本案中,1984 年的分家單有陳強夫婦、陳軍、陳立及中證人簽字,各方均認可分家事實,分家單明確約定一號宅院歸陳立所有,對各方具有約束力。
房屋所有權歸屬:一號宅院系陳立根據分家單分得,1989 年翻建時,結合分家單中 “幫管建房完成” 的約定及當事人陳述,劉英夫婦、陳紅、陳蘭的參與應視為對陳立建房的幫助。陳軍雖稱自己出資出力,但根據其陳述,相關行為更多是基于兄弟關系的幫助,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故不能改變房屋歸陳立所有的事實。
折價款主張:陳軍主張 6 萬元折價款,但其出資出力行為屬于親屬間的幫助,并非基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投資,故該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位于北京市平谷區一號宅院歸原告陳立所有。
四、案件啟示
(一)分家單的重要性
分家單是農村家庭財產分配的重要依據,只要內容合法、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有相關人員簽字確認,通常會被法院認可其效力。家庭成員在分家時,應簽訂書面分家單,明確財產歸屬、贍養義務等內容,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二)親屬間幫助行為與財產所有權的區分
親屬間在房屋建設、修繕等方面的出資出力,若沒有明確約定為投資或借款,通常會被認定為無償幫助,不能據此主張對房屋享有所有權。若想明確權利義務,應簽訂書面協議,注明出資性質及回報方式。
(三)維權需注重證據收集
在涉及家庭財產糾紛時,當事人應注意收集和保存分家單、村委會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像本案中,陳立提交的分家單、村委會證明等證據,對法院認定房屋歸屬起到了關鍵作用。
若遇到類似的分家析產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憑借充分的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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