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玩時也要注意,否則受罪的是孩子......
游樂場是許多家長帶娃放松的好去處,孩子玩得開心,家長也能稍作休息。若孩子在游樂場玩耍時受傷,該由誰承擔責任?近日,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幼童在游樂場玩耍摔傷引發的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6日,琳琳(化名)的父親帶著6歲的她到七星區某商場內的游樂場玩耍。到達游樂場后,父親讓琳琳獨自入園,自己則在外等候。
琳琳在游樂場內攀爬充氣大熊時摔落下來,父親與游樂場工作人員立即將她送至醫院治療。治療后,經傷殘鑒定,琳琳為十級傷殘。
琳琳的父親認為,游樂場作為經營方,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游樂場則認為,游樂場入口處已張貼“家長全程陪同”“園內禁止攀爬、追逐”等安全提示,且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配合救助,已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雙方多次協商不下,琳琳的父親以女兒的名義訴至七星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游樂場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1.6萬余元。
法院審理
七星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游樂場作為經營者,對入園游玩的顧客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游樂場雖在入口處張貼安全須知,要求家長陪同并禁止危險行為,但未向琳琳的父親當面告知注意事項,且對場內具有風險的娛樂設施未設置有效警示標識。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琳琳未滿7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風險判斷意識和能力。
圖片與本文無關/圖源:黃埔綠化
作為琳琳的法定監護人,琳琳的父親在事發時未履行陪護義務,未能及時防范游樂場內的潛在風險,存在監護失職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游樂場與琳琳的父親應對事故發生各承擔50%的責任。經核算,法院認定琳琳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0.2萬余元,游樂場按50%的比例承擔,即5.1萬余元。
圖片與本文無關/圖源:黃埔綠化
此次事故造成琳琳十級殘疾,對其身心造成嚴重影響。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游樂場賠償琳琳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七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游樂場賠償琳琳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5.1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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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年紀小不懂事,但大人也不懂事嗎?自己的孩子一個人去玩,做家長的也能放心,實在不曉得說什么!大人們為了賠償爭得頭破血流,但真正受罪的是孩子。你說呢?
▍內容來源:七星法院
▍圖片來源:見標注(其余源于網絡)
▍圖文編輯:必被LQ的人字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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