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商場場地出租者和小區商鋪業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商場場地出租者、小區商鋪業主、物業服務企業:
近年來,教育培訓機構預付式消費糾紛頻發,消費者權益受損事件屢見不鮮,嚴重影響市場秩序與社會穩定。為規范行業經營,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現就中小學校外培訓機構相關經營資質審核要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規定,函告如下:
1.《解釋》已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確了商場場地出租者責任:
第六條商場場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提供經營資質證明、營業執照,致使不具有資質的經營者租賃其場地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并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場地出租者根據其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場地出租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向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商場場地出租者在出租商場場地給校外培訓機構時,需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提供相應的培訓資質證明。若因未核查導致無證校外培訓機構收錢跑路,消費者可直接起訴商場索賠。場地出租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再向無證校外培訓機構索賠。
2.《辦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確了場地出租者責任:
第十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中小學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資質證明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核意見書。請各商場場地出租者、小區商鋪業主立即對所轄商鋪內的中小學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資質核查工作,重點查驗其是否持有有效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核意見書(樣式如下),以防因租賃機構證照不齊而引發連帶責任風險。在住宅小區配套的經營性用房開辦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請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宣傳工作,提醒出、承租雙方規范經營行為,同時加強日常巡查,如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及各類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核意見書樣式
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核意見書樣式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核意見書樣式
防范預付式消費風險關乎群眾切身利益與社會和諧穩定,懇請各單位高度重視,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共同營造安全、規范、有序的消費環境。
泰州市教育局
泰州市科技局
泰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泰州市商務局
泰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泰州市體育局
2025年7月10日
圖文來源:泰州市教育局、泰州市科技局、泰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泰州市商務局、泰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泰州市體育局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