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蓬勃發展,直播打賞成為了一種新型的互動形式。與此同時,關于“打賞后要求返還”的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就因直播打賞而引發。
黃先生與李女士于2014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也從未就夫妻財產進行過“分別制”約定。
劉某是某平臺的男主播,在直播中表現出勤奮、陽光、靦腆、忠厚的人設。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李女士頻繁在劉某的直播間為其打賞、刷禮物,花費金額90萬余元。此外,雙方還加了微信,李女士通過微信陸續向劉某轉賬共計10萬余元,劉某也曾向李女士微信賬戶進行轉賬共計1.6萬余元。
2023年2月,李女士與劉某在線下見面,并向劉某父母贈送禮物。此后,劉某對李女士避而不見。
黃先生在發現李女士的打賞行為后,與其離婚并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李女士向劉某的贈與無效,要求劉某返還10萬余元微信轉賬款以及90萬余元打賞款的50%,共計55萬余元。
黃先生主張,李女士患有抑郁癥,因病情較為嚴重曾住院治療一個月。劉某利用了李女士的異常精神狀況,與她進行曖昧聊天,誘導她多次向其進行大額轉賬、打賞。上述款項屬于黃先生與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李女士未經黃先生同意擅自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害了黃先生的合法權益,且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據此要求劉某返還相應的款項。
劉某辯稱,李女士在平臺上對主播進行打賞,與平臺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與主播本人并不構成直接的法律關系,也不存在贈與關系。劉某還提出,其于2021年2月加入某傳媒公司,成為該公司的主播,根據其與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主播獲得的打賞約為打賞金額的40%,另主播需自行承擔稅費等。
打賞者與主播之間如有超出正常范圍的接觸,且打賞款項遠高于一般打賞金額,則應認定為贈與合同。在此情況下,打賞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反之,打賞行為是偶發性的,打賞者與主播之間并無不當接觸,且款項亦符合一般打賞標準,不存在肆意揮霍的行為,則應認定為服務合同,一般不支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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