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合法合規經營,媒體也要合法合規采訪,兩者是平等的法律關系,決不能因為媒體掌握了話語權就對謝某某進行輿論審判。
7月15日上午,因有被投訴產品質量問題,湖南的一些媒體前往湖南豐旭線纜有限公司采訪。期間該公司法人代表謝某某和記者發生爭執,有記者的眼鏡、媒體的拍攝設備被謝某某砸毀。
媒體將這段極具視覺沖擊力的視頻發布后,立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引發社會公眾對新聞媒體輿論監督權利遭受沖擊的擔憂和共情。
當天晚上,湖南湘江新區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謝某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的偵辦中。”
《陳勇評論》認為,面對媒體采訪,謝某某理應正確應對,態度誠懇地回答記者提出的疑問,態度積極地回應投訴人的訴求,尋求圓滿解決問題的路徑。
但是,謝某某在情緒失控之下作出比較極端的舉動,砸毀媒體采訪設備,其行為的確已經涉嫌犯罪。
不過,媒體記者并非是“無冕之王”,輿論監督權利不是國家強制權力,媒體要恪守法律邊界和新聞倫理、新聞記者要謹遵職業操守。
根據披露出來的現場視頻進行客觀評判,《陳勇評論》認為記者的不當違規采訪亦是引發事件的因素之一。
其一,從視頻當中可以看出,媒體記者并未獲得涉事企業的允許而擅自進入經營場地,在謝某某反復要求離開的情況下,記者并未離開。很顯然,當謝某某幾次試圖阻止記者拍攝其形象的時候,記者也未及時停止拍攝,涉嫌侵犯其肖像權。
其二,新聞媒體的權威性來源于獨立、客觀、中立原則,受理投訴后,記者理應獨立對涉事企業進行調查采訪,而并非是陪同投訴人共同前往調查采訪。如此操作,被投訴企業認為調查尚未開始,媒體就已經有了傾向性意見,自然引發強烈抵觸。
其三,省、市多家媒體組團聯合采訪,形成統一意識和行動,形成強大震懾,對被投訴企業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有關部門應加強管理),在發生沖突的過程中,有記者高喊:“你砸啊”,其語言是激發謝某某采取極端行為的誘因。
因此,謝某某涉嫌犯罪行為和媒體記者之間的不當采訪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謝某某具有“激情犯罪”的顯著特征,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經查,湖南豐旭線纜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的電子零部件制造小微企業,是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有員工24人。
其法人代表謝某某如果因為該案被判為刑事犯罪,這家企業很難再繼續生存,員工將面臨著失業的風險,不能因為謝某某的一時沖動而導致一家經營了12年的企業倒閉,由此產生的社會后果是我們都不愿意看到的。
結合其涉嫌犯罪行為的動機和后果來評判,《陳勇評論》認為從保護民營企業發展和維護營商環境的政策方面考量,對謝某某的涉嫌犯罪行為沒有進行刑事處罰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謝某某可以免責。《陳勇評論》給予謝某某及其家屬的建議是:立即賠償媒體被損毀的設備和記者的財物損失;立即發布公開道歉;立即認罰,請求從輕處罰;立即請求相關媒體出具刑事諒解書。
出于維護營商環境和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性要求的考慮,出于記者采訪確有不當違規行為的考量,相關媒體理應出具刑事諒解書,湖南湘江新區司法機關理應根據其表現認定其犯罪行為顯著輕微,不足以批捕起訴進行刑事處罰。
企業要合法合規經營,媒體也要合法合規采訪,兩者是平等的法律關系,決不能因為媒體掌握了話語權就對謝某某進行輿論審判。
至于該公司的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投訴人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該投訴是否另有隱情,湖南湘江新區有關部門應該繼續進行調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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