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村宅基地征收與安置問題一直是村民權益保障的關鍵。然而,北京市平某村卻發生了一起令人震驚的事件——村民早在2016年就交出了宅基地,承諾的安置房卻遲遲未兌現,而本該屬于村民的安置房竟被村委會控股的公司出租給外人牟利!更令人氣憤的是,當村民要求公開相關協議時,村委會和鎮政府竟以“涉及隱私”“公司獨立經營”為由拒絕公開。這究竟是合法操作,還是刻意隱瞞?
案情回顧:8年未安置,村民宅基地去哪了?
1、村民簽署置換協議,宅基地被收回
賈先生等人是北京市平某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本擁有合法宅基地。2016年,村委會啟動“宅基地流轉置換項目”,并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將項目全權委托給一家由村委會持股60%的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負責。
出于對村委會的信任,賈先生等人與該公司簽訂了《房屋置換協議》,約定:村民交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項目公司負責提供安置房及補償款。
然而,8年過去了,安置房始終未分配,而村民手中甚至沒有協議原件!
2、安置房被出租,村民權益遭侵害
更讓村民憤怒的是,他們發現:本該用于安置村民的房屋,竟被村委會和項目公司出租給外人使用;租金收益未向村民公開,也未用于村集體福利。
面對這一情況,賈先生等人決定維權,并委托拆遷律師申請村務公開,要求村委會公開:《房屋置換協議》內容;對外出租安置房的《房屋租賃合同》;村民代表會議關于出租村集體財產的決議。
3、村委會、鎮政府相互推諉,拒絕公開
面對村民的合法申請:村委會置之不理,繼續出租安置房;
鎮政府回復稱:“項目公司是獨立法人,其協議不屬于村務公開范圍”;“租賃合同涉及第三人隱私,不宜公開”。
這樣的回復合法嗎?村民的知情權該如何保障?
法律分析:村務必須公開,村委會不能“暗箱操作”
1、村務公開是法定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宅基地使用、村集體財產處分)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村委會必須及時公開村務,接受村民監督,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及實施情況;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
本案中,宅基地收回、安置房分配、房屋出租均涉及村民重大利益,必須公開!
2、鎮政府“公司獨立經營”的說法站不住腳
鎮政府辯稱“項目公司是獨立法人,村委會無權公開其協議”,但律師指出:村委會持股60%,是項目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項目公司執行的是村委會委托的村集體事務,其簽訂的《房屋置換協議》《租賃合同》本質上是村務的一部分;如果允許村委會以“公司獨立”為由逃避公開義務,村集體財產將完全脫離村民監督,極易被侵占。
3、“涉及隱私”不能成為拒絕公開的理由
鎮政府還稱“租賃合同涉及第三人隱私”,但律師反駁:村民并非要求公開租戶的個人信息,而是了解安置房出租的整體情況;即使合同中有隱私內容,也應區分處理,而非全部拒絕公開;鎮政府未履行審查職責,屬于行政不作為。
法院判決:撤銷鎮政府答復,責令重新處理
法院采納了律師意見,認為:宅基地收回、安置房出租屬于村務公開范圍,村委會必須公開;鎮政府未充分履行監督職責,其答復違法;責令鎮政府對村民的公開申請重新處理。
這一判決維護了村民的知情權,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律師提醒:村委會不能以“公司化運作”逃避監督
拆遷律師指出,本案暴露了當前農村治理中的一個普遍問題:部分村委會通過設立公司,將村集體事務“企業化”,試圖規避《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約束;村民由于法律意識不足,往往難以維權。
律師建議:
對村民:遇到類似情況,及時申請村務公開,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務必保留協議原件,避免證據缺失。
對村委會、鎮政府:必須依法公開村務,接受村民監督;不得以“公司獨立”為由侵害村民權益。
結語:村務公開是村民自治的基石
這起案件再次證明:沒有公開,就沒有監督;沒有監督,村集體財產就可能被侵占。希望未來更多村民能夠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知情權與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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