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一、事件經過
1996年,云南玉溪男子田某明強奸大嫂趙某某后,因害怕暴露持刀欲殺害趙某某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2002年,田某明減刑出獄后欲報復嫂子趙某某,追到趙某某家中將其砍傷,同村村民劉銘富見義勇為被殺害,此后田某明開始了長達20年的逃亡,2022年于長沙出租屋內被抓獲。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一審判決田某明死刑緩期兩年,田某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該案于2025年7月22日上午9時在云南省華寧縣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二、法律分析
上述案件被告人涉嫌故意殺人罪一審宣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不服判決,提起二審。據目前了解的信息,檢察院未抗訴,在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情況下,遵循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二審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為此,網絡上很多人發聲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過輕。經過瀏覽、閱讀網上相關視頻,很多視頻觀點認為被告人強奸大嫂,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強奸后欲殺人滅口掩蓋罪行,但殺人未遂,被判處九年有期徒刑,出獄后又意圖謀殺,殺害大嫂未遂,殺死了見義勇為的同村人,且系累犯,主觀惡性大,潛逃二十年后才被抓獲,一審只判了一個死緩,是不是太輕了。
筆者在瀏覽了網絡上的相關信息和說法后,搜索相關裁判文書,研究故意殺人罪判死刑和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之間的具體考量點在哪里,經過比對發現,有大量的案例對具有完全刑事能力,因鄰里糾紛、經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有自首等從輕、減輕情節的被告人不直接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筆者還通過“故意殺人罪”“死刑立即執行”“累犯”詞條檢索案例,也檢索到了累犯,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判決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例。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解讀本案:從現有信息可知,首先,從我們樸素的價值觀來看,本罪與暴力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等還是有區別的,可以從性質上排除其屬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一審法院沒有將本案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而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其次,本案被告人雖沒有自首的情節,但被認定為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有從輕處罰的情節;第三,被告人田某明犯罪行為直接導致一人死亡,但是其行為后果是否造成對社會治安的影響這點先保留意見;第四,就是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危險性及犯罪動機是否惡劣了(此處在法律理性考量和感性樸素認知上可能會有一些分歧)。目前檢索的現有案例來看,殺人行為致一人死亡,有從輕的情節,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比較多,一審法院判處死緩也可以理解,可以認為是遵循最高法的文件精神,謹慎適用死刑的結果。不過,從網友的呼聲來看,很多聲音還是傾向于認為被告人出于報復,而且還是在強奸了大嫂以后對其懷恨在心,已經被判處了九年有期徒刑,出獄以后仍然沒有放棄要殺大嫂的念頭,從某種程度上來講,或許是我們普通人不能忍受的社會上存在的很重的戾氣,對于某些不可理喻的行為的強烈的抵抗情緒,認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心理,認為被告人應該被判處死刑,判處死緩達不到心理預期。
三、《刑法》條文及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條 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二、關于故意殺人罪的死刑適用對于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是否適用死刑,要綜合分析,區別對待,依法慎重決定。
一是要注意區分案件性質。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處的原則,依法判處被告人重刑直至死刑立即執行。如:暴力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暴力犯罪中故意殺人的首要分子;雇兇殺人的;冒充軍警、執法人員殺人的,等等。但是,對于其中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也要注意依法從寬處罰。對于因婚煙家庭、鄰里糾紛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在適用死刑時要特別慎重。如: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真誠悔罪的;被害方諒解的,等等,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是要注重區分犯罪情節。對于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又無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暴力抗法而殺害執法人員的;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殺人的;持槍殺人的;實施其他犯罪后殺人滅口的;殺人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動機分尸、碎尸、焚尸滅跡的,等等。
三是要注重區分犯罪后果。故意殺人罪的直接后果主要是致人死亡,但也要考慮對社會治安的影響等其他后果。對于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者有其他從輕情節可以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即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一般也可不判處死形立即執行。故意殺人未遂的,一般不判處被告人死刑。對于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雖不構成防衛過當,但帶有防衛性質的故意殺人,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不判處被告人死刑。
四是注重區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要從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犯罪預謀、犯罪過程中的具體情節以及被害人的過錯等方面綜合判斷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對于犯罪動機卑劣而預謀殺人的,或者性情殘暴動輒肆意殺人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坦白主要犯罪事實并對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犯罪后自動歸案但尚不構成自首的;被告人親屬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后,被告人對自已的罪行供認不諱的;被告人及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剛滿18周歲或已滿70周歲以上的人犯罪且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等等,一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要從被告人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犯罪后的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對于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殺人罪的;殺人后毫無悔罪表現的,等等,如果沒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一般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減輕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擴大的;雖具有累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但前罪較輕或者同時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經綜合考慮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等等,一般可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四、案例分享
賴某金故意殺人案
被告人賴某金于2012年3月認識在東莞市某發廊工作的被害人李某某,后二人經常來往并多次發生性關系。2013年1月25日17時30分許,賴某金和李某某在賴租住的出租屋502房內,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吵,繼而發生肢體沖突,賴某金將李某某摔倒在地,并用雙手掐住李某某的脖子,直至李某某窒息死亡。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賴某金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賴某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賴某金所犯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故對賴某金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應限制減刑。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核準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賴某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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