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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決策部署,亳州市生態環境局高效銜接線上監管和線下執法,利用“數智化”手段對全市污染排放企業實現“非現場”執法監管,以“既無處不在、又無事不擾”高標準推動生態環境領域執法高質量轉型,實現執法效能提升與優化營商環境協同推進。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收集整理了5起非現場執法監管典型案例,現予以發布。
案例一:亳州市言順包裝有限公司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 、案情簡介
根據亳州市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平臺推送的預警信息,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高新區大隊執法人員通過用電監控和視頻監控發現,亳州市言順包裝有限公司正常生產中,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2024年5月13日,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查發現,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吹膜工序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開啟,車間內氣味刺鼻,南側大門未關閉。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2020版)和《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2024年7月26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二萬元罰款。
案例二:杭蕭鋼構(亳州)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一 、案情簡介
在亳州市發布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2024年12月26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蒙城縣大隊執法人員通過亳州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平臺用電監控發現,杭蕭鋼構(亳州)有限公司噴漆車間噴漆工序正在生產。執法人員立即通過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非甲烷總烴存在小時均值超標現象。執法人員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調閱該公司排污許可證發現,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該公司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管控要求停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查,該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減排管控措施。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 通用裁量表,2025年2月12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六萬六千五百元罰款。
案例三:利辛縣福祥建材有限公司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案
一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19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利辛縣大隊執法人員通過亳州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平臺對利辛縣福祥建材有限公司開展非現場檢查,經調閱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視頻監控發現,該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啟爐生產后,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顆粒物采樣管路與設備斷開,持續時間11天。11月8日17時45分拍攝排氣筒采樣平臺處的攝像頭被人為遮擋,17時48分有人員到達采樣平臺操作顆粒物采樣設備,且當天在線監控運維臺賬中無相關運維記錄。經過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實,并對該公司廢氣處理設施排氣筒正在排放的煙氣開展執法監測發現,該公司實際顆粒物排放值為24mg/m3,超出排污許可證顆粒物濃度限值1.4倍。與同時段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顯示顆粒物(折算值)數據1.2mg/m3差距明顯,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值無法真實、全面、準確地反映該公司的廢氣排放情況,該公司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2025年2月25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四十三萬兩千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案例四:亳州市塑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 、案情簡介
根據亳州市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平臺發布的預警信息,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譙城區大隊執法人員通過用電監控和視頻監控發現,亳州市塑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正常生產中,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2025年4月26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發現,該公司擠塑車間內一條造粒生產線的破碎、擠塑工序正在生產,配套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催化燃燒處理設施引風機未開啟,前端水噴淋設施也未運行。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2025年6月24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三萬八百元罰款。
案例五:安徽峰順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案
一 、案情簡介
根據亳州市生態環境非現場監管平臺推送的預警信息,2025年4月14日,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渦陽大隊執法人員通過非現場監管模式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查閱該公司排放口信息,發現該公司納入排污許可證DA005排放口為烘干工序以及天然氣燃燒廢氣排放口,但現場調查核實發現,DA005排放口實際為砂漿攪拌工序廢氣排放口,且與原位置不一致。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 3-2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計算核定,2025年5月14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四萬八千八百元罰款。
案件
啟示
規范涉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重點解決涉企行政檢查過多過頻、執法程序不規范、任性執法等問題,在科技賦能下,非現場監管執法將逐步成為環境監管的重要方式。亳州市生態環境局持續完善非現場執法監管手段,強化異常數據排查、溯源、閉環流程,通過深化智能平臺數據融合、加強執法人員技能培訓、擴大重點領域在線監控覆蓋范圍等舉措,提升了非現場問題發現率與線索轉化率,2025年上半年,全市入企檢查頻次較去年同比下降40%,既做到“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又有效筑牢生態環境安全防線,助推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來源: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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