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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房產糾紛中,產權登記與實際居住情況不符時,房屋所有權人能否要求實際居住人騰退房屋?北京一起姐弟間的房屋騰退糾紛案件中,法院結合拆遷安置歷史、產權登記情況及家庭協商事實,對房屋騰退請求作出了明確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偉
被告:李軍、李紅(李偉姐弟)
(二)事件經過
趙桂蘭與李建國系夫妻關系,育有五名子女,分別為李華、李月、李紅、李軍、李偉。趙桂蘭于 2002 年去世,李建國于 2013 年去世。
1994 年,趙桂蘭與李建國承租的西城區公租房拆遷,安置三套公租房:一號房屋(大興區)、二號房屋(大興區)、三號房屋(朝陽區)。1995 年 4 月,李偉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以個人名義承租一號房屋,月租金 54.02 元。
2022 年 4 月,李偉與乙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以成本價購買一號房屋,支付購房款 69975.54 元及公共維修基金 2129.02 元,同年 7 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登記為單獨所有。
李偉訴稱,李軍自 2002 年起居住一號房屋未支付費用,2022 年 11 月其要求騰退遭拒,2023 年 5 月李軍未經同意讓李紅同住,故請求判令二人騰退房屋,并按每月 6000 元支付 2022 年 11 月起的占有使用費。
李軍、李紅辯稱:拆遷時家庭協商一號房屋由李偉名義承租,二號房屋由母親承租,三號房屋由父親承租,后李偉自愿居住三號房屋,一號房屋由其他家庭成員居住;李偉購房時使用了父母工齡,房屋產權存在爭議;父母未留遺囑且未分家析產,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明確;姐弟曾協商由李紅購買一號房屋并補償他人,故李紅入住合理,不同意騰退及支付費用。
(三)爭議焦點
李偉是否為一號房屋合法所有權人?
李軍、李紅居住一號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據?
李偉主張的房屋占有使用費能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所有權的認定
法院對產權歸屬的審查:
登記的公示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物權的證明,李偉已依法取得一號房屋不動產權證,登記為單獨所有,具有法定公示效力。
購房過程的合法性:李偉從公有住房承租人轉為所有權人,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房款,符合房改政策規定,購房程序合法有效。
工齡折扣的爭議:李軍、李紅主張購房使用父母工齡,但未提供證據,且購房時李偉父母均已去世,客觀上無法使用已故人員工齡,該主張不成立。
拆遷利益的分配:家庭內部協商的承租安排不能對抗產權登記效力,其他安置房屋的爭議(如三號房屋登記在李偉女兒名下)與本案無關,不影響一號房屋的產權認定。
(二)居住權的合法性審查
法院對居住依據的審查:
歷史居住的性質:李軍長期居住一號房屋系基于家庭協商,但該協商未形成書面協議,且屬于債權性質,不能對抗李偉取得的物權。
協商購房的效力:李軍、李紅主張姐弟協商由李紅購買房屋,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達成有效協議,單方入住行為不具有合法依據。
產權爭議的影響:即使另案對三號房屋存在繼承爭議,亦不影響李偉對一號房屋的所有權,產權登記明確情況下無需中止審理。
(三)占有使用費的合理性判斷
法院對費用主張的審查:
權利主張的時間:李偉在 2022 年 11 月前未提出支付使用費的主張,長期默認李軍居住,表明雙方存在家庭互助性質的居住關系。
爭議的特殊性:姐弟間因拆遷安置存在歷史糾紛,且曾就房屋問題協商,并非惡意侵占,不同于一般租賃或侵權關系。
責任承擔方式:騰退判決可通過執行程序中的遲延履行金保障權利人權益,無需單獨支持占有使用費,避免加劇家庭矛盾。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李軍、李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搬離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騰退交付于李偉;
二、駁回李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產權登記的重要性
物權公示的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認定所有權的首要依據,購房后應及時辦理登記,避免因產權不清引發糾紛。本案李偉因持有合法產權證獲法院支持。
房改房的特殊注意事項:購買公有住房時需明確工齡折扣計算依據,保留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據,避免就工齡使用問題產生爭議。
家庭約定的書面化:拆遷安置或家庭住房分配時,應將口頭協商內容轉化為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必要時辦理公證,防止日后反悔。
(二)家庭居住糾紛的處理原則
權利義務的平衡:家庭成員間的互助居住應尊重產權人意愿,產權人行使權利時也應考慮親情因素,給予合理騰退期限。
居住依據的合法性:長期居住不等于享有合法居住權,無書面協議或產權依據的居住,產權人可依法要求騰退,本案李軍、李紅因缺乏合法依據需搬離。
繼承爭議的獨立性:其他遺產的繼承糾紛不影響明確產權房屋的處理,本案中三號房屋的爭議未阻礙一號房屋騰退請求的成立。
(三)證據提交的關鍵要點
產權證明的核心地位:主張所有權需提供不動產權證、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直接證據,產權登記是最有力的證明。
反駁主張的舉證責任:對產權登記提出異議的,需提供充分證據(如虛假登記、無權處分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本案被告未能證明工齡使用事實。
家庭協商的證據固定:主張存在家庭約定的,應提供聊天記錄、證人證言、書面協議等證據,單純口頭陳述難以得到法院采信。
(四)物權保護與親情兼顧的建議
權利行使的合理性:產權人主張騰退時,應提前通知并給予合理期限,避免突然要求搬離引發家庭矛盾,必要時可協商過渡期安排。
費用主張的審慎性:親屬間非惡意居住的,法院可能不支持占有使用費,如確需主張,應提供租金標準證據(如市場評估價)并證明對方系惡意占有。
糾紛解決的多元途徑:優先通過家庭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依法維權,但需注意保存證據,避免因程序或證據問題影響權利實現。
本案判決明確了產權登記的優先效力,同時兼顧家庭糾紛的特殊性,既保護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也避免了機械適用法律加劇親情矛盾,為類似家庭房產糾紛提供了處理思路。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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