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盧霞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張某與某經紀公司、李某簽訂《城市房屋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甲方(張某)自愿將位于A區XX路XX號X小區XX棟XX層XX的房屋出售給乙方(李某),建筑面積200平方米,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支付定金100,000元;2022年5月30日,在完成產權過戶當日乙方將剩余全部房款190萬元支付給甲方;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視為違約,如甲方違約,須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乙方違約,則其定金賠償給甲方”。合同簽訂后,李某未支付定金100000元,并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之后亦未支付購房款。2022年10月,張某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張某將李某、某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城市房屋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定金100000元;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二、法院裁判觀點
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認為,張某與李某、某經紀公司之間簽訂的《城市房屋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當屬有效,雙方應嚴格依約履行。合同約定,簽訂合同當日,李某應支付定金100,000元,但李某未能及時支付,并表示不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且張某已于2022年10月將房屋出售給他人,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應予解除。李某、某經紀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簽收法院送達的起訴狀,故《城市房屋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于2022年10月25日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由此可知,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才成立,當事人訂立定金合同后,不履行交付定金的約定,不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張某、某經紀公司均認可李某并未實際交付定金,則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張某不能依據三方簽訂的《城市房屋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定金的約定主張李某交付定金或適用定金罰則。本案中,李某自認其存在違約行為,愿意承擔違約損失3000元,系當事人對其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判決如下:張某與某經紀公司、李某之間于2022年4月25日簽訂的《城市房屋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于2022年10月25日解除;李某支付張某違約損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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