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立醫療機構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1984年廣州出現了我國第一家非公立醫療機構——“廣州益壽醫院”以來,非公立醫療機構迅速發展,逐漸成為醫療服務市場的重要力量。隨著醫改不斷深化,群眾對就醫和醫療保障需求不斷提升,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面臨一系列新的挑戰和壓力,尤其作為醫療機構管理重要組成部分的藥品管理,面臨法規執行與處罰風險、成本控制能力薄弱、盈利模式依賴、政府政策適應困難等壓力,2025年5月28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通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價格管理提出新要求,進一步倒逼非公立醫療機構重構關于藥品的經營管理邏輯,更加注重精細化管理和差異化競爭,以應對政策監管趨嚴與市場競爭加劇的雙重壓力。
一、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及新挑戰
(一)藥品管理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藥品價格管理是非公立醫療機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通過對藥品價格的合理管控,非公立醫療機構可有效控制運營成本,避免浪費,從而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醫療技術的提升和服務質量的優化上,促進在競爭中保持優勢,為患者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同時,合理的藥品價格管理有助于非公立醫療機構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通過價格上公開透明,讓患者能夠明明白白消費,從而增強患者對醫院的信任度和滿意度。
(二)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價格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與政府指導價相結合的政策體系,從不同視角分析具有不同管理要求。從藥品維度,分為政府定價和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兩類。其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要求,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執行政府定價,除此外的其他藥品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從非公立醫療機構功能維度,分為納入醫保定點和未納入醫保定點兩種。其中,未納入醫保定點的藥品價格完全自主定價,納入醫保定點的需遵守醫保定點協議約定,在藥品價格上體現更高的經濟性和可及性。
基于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視角,從價格形成機制上講,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內容,包括基于藥企價格形成機制的采購價如何形成,藥品如何與醫保基金和參保人結算,銷售價如何形成。
在采購價格形成機制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要求,非公立醫療機構銷售的藥品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非公立醫療機構需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即非公立醫藥機構藥品價格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非公立醫療機構被賦予自主權,可自行制定藥品銷售價格。
在銷售價格形成價機制方面,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價格管理遵循“市場調節和醫保協議約束并重”的原則。一是遵循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根據市場規律和真實的醫藥企業交易價格確定醫藥的采購價。二是遵循醫保協議約定。包括關于集采藥品價格、一般掛網價格、價格治理等相關價格政策,并采取多種形式在顯著位置采用公示牌、價目表、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方式,公示藥品價格以及舉報電話等,并嚴格執行公示的價格。三是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根據自身特點提供更多滿足群眾多元化、個性化需求的醫療服務,主要針對醫保自費的相關項目,如口腔、美容、整形等高端定制類服務,在這些服務中涉及相關藥品,由醫院自主定價,不違反相關價格和監管政策即可。
(三)基于價值醫療背景下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價格管理新要求
今年5月,為堅決守好老百姓的“看病錢”“救命錢”,促進醫療機構高質量發展,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通知》,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價格管理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在管理定位和意義上。把加強包括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內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作為推進醫保高質量發展、提升醫保現代化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強調要依法依規強化協議管理,從嚴從實抓好醫保基金監管,促進定點醫療機構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和參保群眾醫保權益。文件中特別提到要深刻汲取無錫虹橋醫院和重慶永川區臥龍醫院、大康醫院等不法醫療機構大肆欺詐騙保的教訓。
在醫保定點準入要求上。一是要求非公立醫療機構申請納入醫保定點時,要按規定使用藥品耗材追溯碼,實現“應采盡采、依碼結算、依碼支付”;二是規范執行醫藥服務價格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申請納入醫保定點的,應承諾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價格水平,并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確定所提供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這一表述引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三是原則上不高于所在統籌地區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價格水平。這一表述基于醫保戰略購買角度,從公平性視角出發提出要求,希望據此消除公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價格差異,防止非公立機構通過虛高定價獲取不當利益,以保障參保人權益。這一規定打破了非公立醫療機構此前通過靈活定價獲取競爭優勢的傳統路徑,迫使其在同質化價格體系中尋找差異化生存空間。
在日常管理要求上。一是強化協議執行。按照《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范本》要求,如實報送藥品、醫用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公示醫藥價格與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購進、使用、管理藥品并建立管理制度。全流程記錄藥品的購進、使用、庫存以及追溯碼等信息,對于未在省級醫藥采購平臺掛網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醫療機構應承諾其價格不得明顯高于同統籌地區其他醫療機構的同類產品價格水平。向參保人提供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和服務設施時,不得實行不公平、歧視性高價,不得以高于非醫保患者的價格收費;應在顯著位置如實公開公示所提供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和服務設施的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報送藥品、醫用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等相關數據。二是鼓勵和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自愿參加集中采購,優先使用質優價宜的集采中選產品。確需自主采購的,要按不超過平臺掛網價銷售藥品,并執行“無碼不采”。
二、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現狀及在藥品價格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發展現狀
近年來,非公立醫療機構在專科醫療、高端服務、健康管理等領域打造核心競爭力,取得了較好的發展和市場份額,初步形成了與公立醫院互補的服務體系,但在醫院規模和醫療服務能力上無法與公立醫院相比,補充作用發揮與市場預期差距明顯,對多層次醫療服務體系建設貢獻不足,整體呈現“一多三小”局面,即醫療機構的數量多,大多數規模小,提供的服務量小,市場影響小。
從非公立醫療機構數量及占比上看: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非公立醫療機構26583萬家,占全國醫院總數(38355家)的69.31%,在數量上已形成“半壁江山”格局。在醫院床位數:1017.4萬張,其中非公立醫療機構占比30.8%,2023年增長34.2萬張,其中,非公立醫療機構增長16.9萬張。占比49.42%。然而,數量上的優勢并未轉化為質量上的提升,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醫療資源、技術水平、品牌影響力等方面仍顯著落后于公立醫院,導致其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難以有效吸引患者,進一步加劇了“多而不強”的局面,制約了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健康發展。
從診療人次與住院量數據上看:2023年全國總診療人次42.6億人次,其中,非公立醫療機構總診療人次約7億,占醫院總診療人次(95.5億)的16.5%。運營飽和度相較往年未有明顯提升,整體仍呈現供過于求狀態。入院人次4493.4萬人次,占總醫院人次的18.34%,顯示住院服務仍以公立醫院為主。
從醫院醫師工作情況看: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日均負擔診療人次4.9,公立醫院7.1。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均擔負住院床日2.5,公立為2.3。總體看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工作負荷較輕,診療效率相對較低,反映其資源利用不夠充分,技術水平有待提升。
從病床使用率看:全國平均床位使用率為79.4%,其中非公立醫療機構為63.5%,顯著低于公立醫院的86%。平均住院日非公立醫療機構為10.7日,比公立醫院8.4日長2.3日,反映運營效率待提升。
(二)突出問題
造成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不及預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調研情況看,部分非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管理上存在功能定位不準、政策理解不夠、合規經營不足等突出問題。
一是將自主定價等同于“無限定價權”。盡管非公立醫療機構有對部分藥品銷售價格的制定權,但這種銷售價格是基于藥品真實的采購價格,是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如實公開公示價格,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報送采購價格和數量等相關要求的基礎上;是基于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媒體報道,2024年全國追回醫保基金超3100億元,民營醫院違規占比達47%,2024年民營醫院因違規被暫停醫保協議2300余家,612家被列入“紅黑名單”。
二是將過度依賴藥品收入認為是將政策用好。數據顯示,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收入占比普遍高于公立醫院,構成了其主要利潤來源。據報道,部分民營專科醫院(如眼科、口腔)藥品收入占比長期居高不下。例如,沈陽興齊眼科醫院2019-2021年藥品收入占比分別為59.17%、83.01%、88.67%。某調研顯示,民營醫院藥品收入占比普遍在50%-70%,部分機構甚至超過80%。
三是價格信息公示流于形式,透明度不足。盡管政策要求非公立醫療機構需向社會公示藥品價格,但部分機構實際操作中存在選擇性公示、模糊標示等現象。例如部分機構僅在收費窗口張貼紙質價目表,未通過電子屏或公眾號等多渠道公開,導致患者難以便捷查詢。更有機構通過“陰陽價”策略,如醫保報銷價與自費價差異,變相隱瞞真實價格。
四是采購渠道不規范。部分機構未從合法渠道購進藥品,甚至使用假藥。2024年10月,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案件線索,對沈陽市某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
五是成本核算不規范。醫藥企業通過銷售折扣或折扣銷售方式將藥物賣給非公立醫療機構,而這些機構以未打折的原價作為采購價格,從而導致實際采購價格與公開標價不符,形成了價格虛高的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因此,醫藥返利不符合正常商業的折扣模式,醫藥返利其實質目的就是規避國家對藥品監管的不正當行為,且涉及醫保支付,藥品價格折讓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六是不需要參加集采。有觀點認為,非公立醫療機構營收主要以藥品為主,參加國家集采會影響醫院收入。事實上,公立醫院藥品價格降低,也會倒逼非公立醫療機構降價,從“少花錢”角度,患者更傾向于前往藥價便宜的醫院。而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集采,雖然相關藥品價格有所降低,但在短期內能夠實現一定程度上的放量。且通過適當降低藥品零售價的方式來吸引患者,也不乏是一種提高患者滿意度、提高自身競爭力,提升醫院收入總量的實招。對此,國家醫保局鼓勵和引導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自愿參加集中采購,優先使用質優價宜的集采中選產品。
三、醫保高質量發展背景下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價格管理的思考
隨著醫保支付更加注重價值購買和醫保基金監管趨嚴常態化,基于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視角,非公立醫療機構需要進一步強化藥品管理,通過正確解讀、執行價格政策,共同推動非公立醫療機構回歸醫療本質,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責任,最終實現患者、非公立醫療機構及社會的共贏局面。
一是找準定位,進一步明確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定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未來價值在于彌補公立醫療體系短板。在專科醫療、高端服務、健康管理等領域打造核心競爭力,形成與公立醫院互補的服務體系。差異互補定位是非公立醫療機構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路徑,同時也為藥品價格管理提供了差異化空間。部分非公立醫療機構與藥企合作推出“慢性病藥品配送 + 用藥提醒” 服務,藥品銷售額增長40%。
二是成本管控,積極參與國家集采。積極參加國家或省際、省級藥品集采,通過規模化采購降低成本。對于自主采購的部分,應建立嚴格的審核機制,確保價格不超過平臺掛網價,維護市場秩序。在庫存管理上,利用醫保信息平臺追溯碼系統實現“零庫存”管理,降低資金占用成本。
三是特需服務,與商業保險融合發展。積極參與國家醫保推動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建立,執行相關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價格,降低費用成本,同時,通過開展高端醫療服務,配套原研藥、短缺藥、罕見病用藥、高值藥品等,與基本醫保相補充,在滿足參保人員多層次醫療和醫保需求同時,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
四是規范核算,實事求是成本管控。按要求做好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的分攤標準,堅持尊重市場和實事求是原則形成藥品銷售價格。同時,加強財務人員培訓,提高核算的專業性和準確性。
五是合規運營,強化價格誠信與自律機制。加強價格自律,杜絕價格欺詐、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等行為。建立價格誠信檔案,記錄價格行為,接受社會監督。對于違規行為,主動整改。此外,積極參與行業自律組織,共同制定行業價格行為規范,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總之,在醫保政策的引領下,市場機制的調節下,內部管理的強化下,非公立醫療機構可進一步重構藥品的價格管理體系、服務模式和成本結構,更好地滿足患者需求,在多元化醫療體系中扮演更為關鍵的角色,從而進一步釋放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潛力和活力,營造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推動中國醫療體系向更高質量發展轉型。
作者 | 朱剛令 重慶藥品交易所黨總支書記、董事長
來源 | 中國醫療保險
編輯 | 徐冰冰 劉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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