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陸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執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景某有期徒刑。
被告人景某分別與王某、白某及徐某之間有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審理,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景某給付三原告共計304825元。判決生效后,被告人景某未自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王某、白某及徐某分別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縣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景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被告人景某既未申報財產,也未主動履行。
經查,被告人景某每年均有收入,子女就讀于私立學校,其隱瞞收入情況,將自己合法收入轉入其妻哥張某的工商銀行賬戶,以無財產為由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導致涉案的民事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到位。
2023年4月,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將景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線索移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隨即對景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偵查結束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政法機關以雷霆之力打擊拒執犯罪的震懾下,景某家屬將18萬余元執行款交付到了申請執行人手中,申請執行人對景某表示諒解并出具《刑事諒解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景某作為執行義務人,自相關判決生效至被告人景某被抓獲,經歷10余年,被告人景某明知負有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亦有履行判決的時間和條件的情況下,卻予推脫,且故意隱藏、轉移財產至他人賬戶或領取現金用于個人消費,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拒不執行判決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遂依法追究了被告人景某的刑事責任。
自動履行生效判決,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不僅會受到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信用懲戒,還可能被法院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此提醒所有被執行人端正思想態度,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來源 |平陸廣電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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