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有宸璟鷺洲二期的業主反應:宸璟鷺洲二期在交房時存在商品房合同買賣違規問題,且延期交房三個多月,經過很多業主的舉報投訴后,交房時開發商同意因延期交房賠付違約金,可簽賠付合同時工作人員表示這個賠付金開發商暫不支付,而是用來抵扣業主第二年的物業費。
圖片由天一仁和宸璟鷺洲小區業主提供
于是,筆者親自來到天一仁和宸璟鷺洲小區,通過與現在居住在天一仁和宸璟鷺洲小區一期二期的業主了解到:宸璟鷺洲的物業也不作為,對業主提出的需求存在置之不問,敷衍扯皮等情況,更可氣的是這樣的服務竟然每平米收取高達兩塊多的物業費,服務與收費不成正比,導致很多業主不愿意再繳納高額物業費,一期業主正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來集體維護自身維權。
后續情況將繼續關注中,有天一仁和宸璟鷺洲項目的最新動態,筆者也會第一時間報道,敬請關注。
下面轉發一下9月29日,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天一仁和宸璟鷺洲項目因為涉商品房買賣合同違規被罰10000元的報道,全文如下:
9月29日,從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青島寶祥置業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中構成在格式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行為。
當事人與購房人簽訂的格式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中,有關商品房價款逾期付款責任、商品房逾期交付責任的條款,對違約金標準分別做出消費者(買受人)自合同的應付款期限起第二日起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付款的,買受人應當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總房款萬分之零點五的違約金,且逾期超過60日后,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且違約金再付總房價款的20%和經營者(出賣人)違約有120日的寬限期,每逾期一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零點五的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且超過寬限期違約金數額累計不超過買受人已付房款的1%不對等的違約金比例規定,消費者承擔的違約金比例明顯高于當事人承擔的違約金比例,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減輕了經營者的責任。
上述格式合同是從2020年4月開始簽訂,至2024年8月,共簽訂了585份。當事人沒有通過上述違法合同條款獲利,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在格式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行為。
9月27日,青島寶祥置業有限公司被1、警告;2、罰款10000元。
據悉,當事人在膠州開發有宸璟鷺洲項目。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