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權典律師事務所陳鑫律師、陳馳律師承辦的走私毒品案,在移送檢察院后,辦案單位撤回案件,當事人獲無罪結果。
該案系當事人購買境外生產的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該藥物被海關扣留后進行鑒定,上海市毒品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表明該藥物中含有毒品成分,當事人被以走私毒品立案偵查并移送至檢察院。承辦律師在接案時就敏銳洞悉到本案完全符合《昆明紀要》中關于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明文規定,存在無罪的可能性。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進行了閱卷事宜,并協助指導當事人收集了其出入境記錄、境內外各大醫院的抑郁癥確診記錄和相關病例以及有利的微信聊天記錄。與此同時,承辦律師檢索了相當一部分同類型同區域的類似不起訴案件,撰寫了不起訴法律意見書。承辦律師在將法律意見書寄出后多次與承辦檢察官進行溝通,并經承辦檢察官許可,陪同并見證了當事人在檢察階段的訊問。在訊問結束后,承辦律師了解到承辦檢察官希望當事人能夠進一步補充國內的醫院抑郁癥就診和病例記錄,便協助當事人從各大醫院平臺再次拉取詳細的就診和病例記錄,收集完畢后一并打印寄送給承辦檢察官。最終,檢察院采納了律師意見,經與承辦公安協商,由承辦公安撤回該案件。
該案法律意見書去敏精簡后附下:
1.本案當事人購買該藥物系出于治療疾病目的,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2023 年 6 月 26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條第三款關于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明確規定“因治療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攜帶、寄遞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出境的,不構成犯罪。”
在本案中,起訴意見書已明確載明“經依法偵查查明:XX年X月X日,犯罪嫌疑人XXX為治療抑郁癥,通過微信向微信好友XXX購買XX片 XXXX,郵寄至XXXX并通過微信支付人民幣XXX元。”起訴意見書的 表述完全符合上述《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條第三款關于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定性的規定,不構成犯罪。
而結合本案的在案證據和事實來看,本案當事人確患有嚴重的抑郁和焦慮癥疾病。當事人在XX年X月X日就前往了XX醫院做了XX項癥狀清單檢查,測評結果顯示當事人患有重度焦慮和抑郁癥狀,而據本人陳述其在XX年在香港醫院就曾有相關疾病被確診,屆時醫院也曾給其開過兩次安眠藥物。
根據本案中上海市毒品檢驗中心出具的XX號檢驗報告結論表明該藥物中含有的成分為XXX。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將XXX列為第二類。依照《昆明會議紀要》及相關規定內容,我國列管的精神藥品具有雙重屬性,即藥品及毒品屬性。在本案中該藥物完全系出于當事人治療疾病所用,該列管藥品則不應被認定為毒品,而是應當被認定為藥品屬性。案涉藥物不具備毒品屬性,則本案當事人不構成走私毒品犯罪。
2.當事人主觀上是購買并寄遞“XXXX”,沒有購買并寄遞含有某種毒品成分藥品的主觀內容,沒有走私毒品的主觀故意。
當事人自XX年就通過香港專才計劃被公司聘請前往香港工作, 之后一致長期呆在香港。當事人向移民局政務服務平臺申請了其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的出入境記錄(附后),該記錄顯示XX年X月X日出境后,直到XX年X月X日才入境,并且XX年前往香港工作后,并不長期生活在內地,其大部分時間都生活在香港或者國外。而據其陳述,在香港購買這種安眠藥物并不違法。這種情況導致了其對于“XXXX”在中國屬于管制藥物 并不了解,也完全足以證明其主觀上并不是出于走私毒品的故意購買“XXXX”。
當事人此前并沒有吸毒的前科也從未吸過毒,購買該藥品也不是為了牟利目的而銷售,其本人也確是出于治療抑郁、緩解失眠、焦慮的癥狀才購買的這個藥物。其在主觀上并不是為了購買含有XXX成分的毒品,而對于“XXXX”的認識僅限于其能夠治療其抑郁、焦慮和失眠的癥狀。我國刑事犯罪講究主客觀相統一,當事人在主觀上沒有走私毒品的故意,自然不能認定其構成走私毒品罪。
3、本案至多系行政違法案件,不應予以刑事處罰。
XXXX已在XX批準上市,系XX的處方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修訂)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 輕或者免予處罰。”即使貴院堅持認為當事人所購買的XXXX中含有毒品成分,刑法也應保持謙抑性和發動的補充性,本案以行政案件處理完全已經罰當其罪,而不應也沒有必要認定為刑事犯罪。
4.當事人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輕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損失,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當事人購買不眠癥治療藥的目的并非出于走私毒品。辯護人查詢了相關類似案例,就上海地區而言,同類案件有多起均對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略】
本案不僅在案情上基本與上述兩個不起訴案件基本完全一致,而且完全符合上述兩個不起訴所列理由。首先同第一個案例,本案當事人系自首,起訴意見書對于已有認定,不再贅述。而且當事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損失或后果。與此同時和第二個案例相似,當事人同樣并非以走私毒品為目的讓他人郵寄涉案藥品,而是為了購買治療抑郁、焦慮癥的藥物才實施了這個行為,主觀上并非是以走私毒品為目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