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群中,我們總覺得自己被別人時刻關注,但真相是,絕大多數時候在別人眼中我們不過是路人甲、路人乙而已。
——坤鵬論
第十一卷第九章(3)
原文:
從別人關于動變的議論看來,可以明白我們所說不誤,事實上也沒有其它方法來界說動變。
解釋:
從他人關于運動的爭論來看,也可以知道我們所言不虛,實際上也沒有其他方法來界定運動。
原文:
第一,這不能安排在其它級別中。
這從人們的議論中可以見到。
有些人稱動變為“別異”,為“不等”為“不實”;
可是這些都不是必然會動變的,
變化或從這些發生與變向這些,
卻也一樣可從它們的對反發生與變向。
解釋:
第一,運動不能放到其他的級類里面。
這點從人們的討論中就可以得知。
某些人把運動稱作“相異性”、“不等性”和“非存在”;
但這些東西沒有一個是必然發生運動的,
?沒有任何變化是變成這些東西或出于這些東西,
?更多地是出?相反者。
原文:
人們把動變安排在這些級別中的緣故,是因為這些被當作為“未定”,
而“未定”之成為諸對反兩行列中的一列則因為它們全都不是“這個”,也不是“如此”,也不是其它任何范疇,而是闕失。
解釋:
人們之所以把運動放在這些級類中的原因,就是因為運動看來是一種“不確定”的東西,
而“不確定”之所以成為諸多對反兩端中的一項,
則是因為它們全都不是“這個”,也不是“如此”,也不是其他任何的范疇,而是缺失。
原文:
至于動變為何被看作“未定”,是因為這不能歸入事物之潛在或其實現;
因為可能成為某一量與實現為某一量都不是必然會動變的。
解釋:
至于運動為什么被定為“不確定”,是因為這不能歸類于事物的潛在性或是實現性;
因為既不能是,也不是某種需要移動的某個大小運動被認為是現實化。
原文:
動變可擬想為實現,但未完成;
動變雖出于潛能之進行實現,卻也不完全。
解釋:
運動被認為是一種實現活動,不過尚未完成;
運動雖然出于潛能而進行至實現,但也不完全。
原文:
所以這很難捉摸動變究竟是什么;
我們必須把它歸之于“闕失”,或“潛能”,或“實現”,可是明顯地,均不適宜。
解釋:
由于這樣的緣故,很難說明運動究竟是什么;
有時我們必須把它納入到缺失,或是歸于潛能,或是歸于單純的實現,但明顯地,都不合適。
原文:
所以剩下的唯一安排就得依照我們的意見,歸入我們所敘述的實現活動——這是一級難于察見而可得存在的實現過程。
解釋:
因此,所剩的唯一選擇就是照我們的意思,納入到我們所為敘述的實現活動——雖然很難被看見,但卻是存在的實現過程。
原文:
動變顯然涵存于可動變物之中;
因為被那動變原因所動變而成為完全實現的正是這可動變物。
致使動變之活動不異于可動變者之活動。
兩者的活動結果就是完全實現。
解釋:
運動明顯包含于可為運動的事物中;
因為被運動原因所運動,而后成為完全實現的,正是這可運動之物。
導致運動活動與可運動活動沒有區別。
二者活動的結果就是完全實現。
原文:
一事物稱為主動者,是因為它具有致使動變的能力;
但實行動變的還得是那可動變者,所以兩者的實現是合一的,
有如一個段落,可說是從一到二,也可說從二到一,
有如一個山坡,可以說是上坡,也可以說下坡,
段落還是那同一段落,山坡還是那同一山坡,只在活動上看來不相同;
主動與被動的例與此相似。
解釋:
一個事物被稱為主動者,是因為它具備致使其他事物發生運動的能力;
但實行運動的還得是那個可以被運動的事物,因此這兩者的實現合一,
猶如一個段落,可以說成是由一到二,也可以說是由二到一,
比如有一個山坡,可以說是上坡,也可以說是下坡,
這段落還是那段落,這山坡還是那山坡,只是在活動看來不同;
主動與被動的例子也是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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